婚前买房,女友要加她的名字。这会不会影响到房子的归属问题?

喂喂喂呢


一、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

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婚前买房,两人都是未婚成年人,在有限购的城市,各自按一个独立家庭计算,各自都可以买一套房。

而婚后买房,两人只能作为一个家庭计算,在有限购的城市,只能买一套房,在没有限购的城市,买第二套房的过户税费和首付比例等,都比第一套房要多。

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女方没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款,房产增值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期,婚后夫妻双方支付后期,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

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五.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哪个好

一般情况下来说,是婚后买房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父母出资买房除外。

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1、如果婚前就置备好了房子,那么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

2、如果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房屋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当事人围绕房屋的争议愈发激烈,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分割成为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不一,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交织在一起,再加上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多种房屋类型,使得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的认定及分割极为复杂。现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及最高法院资深法官的观点、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的裁判规则总结如下:




南京楼市房产资讯


这个肯定有影响,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就属于赠予,从此就是双方共同财产。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我想大家都明白。

我在这里想说点题外话,就是关于婚姻的基础。婚姻有两个基础,第一是感情基础,其次是经济基础。

两个人从恋爱到婚姻,是一个互相爱恋,互相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信任的过程,是建立感情基础的过程。感情到位,结婚也就水到渠成。

当然,婚姻也需要经济基础,但我认为,把感情放在第一位的婚姻更牢固可靠,把经济放在第一位的婚姻就难免出问题。特别是当一方经济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婚姻破裂的可能性大增。

如果感情到了位,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我想不管男方还是女方,不管经济条件差距多大,首先就应该想到,结婚以后要共同生活在一起,所有的一切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了证明对另一方的真情和信任,有房的一方应主动提出加对方的名字。而无房的一方或者是经济条件差的一方,应主动提出婚前财产公证,以证明自己看中的是对方感情和人,而不是财产。这样的婚姻才是幸福的,长久的。

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少人变了,婚姻也跟着变了,经济基础成为了婚姻基础的第一位,感情退到了第二位。一开始认识,不是首先关心对方人品和能力,而是关心对方家庭的经济条件,有车没车,有房没房,存款多少。到了谈婚论嫁,又提出彩礼加码,房屋加名等一连串条件。结果闹的家庭不和,双方反目,鸡飞蛋打。即便对方答应了,也会造成对方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心理阴影,生怕对方是奔着钱财而来的,为婚后的家庭和谐埋下了隐患。

我就想问一句,房产名字加上了,你的婚姻就真的幸福了吗?我看不见得吧!甚至是不幸福的吧!

说了这么多与房产归属问题无关的废话,目的是奉劝有的人,如果真心爱对方,对方也值得爱,就结婚好了。只要感情好,过一辈子,不仅仅是财产,连人都是自己的。[呲牙][呲牙][呲牙]

我是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啊?[呲牙][呲牙][呲牙]是不是自视清高啊?[流泪][流泪][流泪]


百善孝为先


会影响产权归属。如果婚前加上女友名字,属赠与女友部分产权;如果婚后双方无财产方面的书面约定,婚后还贷部分也会是夫妻共同财产。提醒慎重加名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