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到期工程款債權被執行,實際施工人可提出執行異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三)》第30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對案涉到期工程款債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實際施工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對案外人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相關解釋中實際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證據能夠支持其所主張的債權數額,包括但不限於發包人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數額等;

(3)案外人主張的工程價款數額覆蓋案涉債權的,對其超過案涉債權部分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相關解釋中實際施工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規定了沒有資質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實際施工人,此即掛靠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了轉包、違法分包情形中的實際施工人。亦即,掛靠、轉包、違法分包情形中都會存在實際施工人,如果承包人到期工程款債權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實際施工人可準備能夠證明實際施工人身份、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數額等證據,提出執行異議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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