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與違約金能否一併支持?關於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裁判標準

轉自煙語法萌

 

建設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違約金能否一併支持問題

 【權威解讀】

一、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系因發生基礎的資金佔用行為而產生的工程款的法定孳息;逾期付款違約金系一方違約時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具有賠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二者在法律性質上並不相同。

二、當事人對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一併主張的,不構成重複訴訟。對於合同同時約定了逾期付款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承包人依據約定一併主張的,可一併予以支持。

三、逾期付款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請求予以減少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適當調整。

四、合同只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一併主張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對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備註: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同時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予以支持。如果逾期付款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也可以前述方法予以調整。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觀點來源】

——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78輯(2019年第2輯)第115頁,原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涉利息裁判規則研究》,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審法官 汪軍,第三巡回法庭法官助理 魏佳欽。

關於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裁判標準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權威解讀】

一、對於利息的上限,可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確定為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利息可參照約定的利息標準計付,並以年利率24%為上限;

三、關於利息的起算點,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確定。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出現遲延返還情況時,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應按照遲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標準予以計付。

五、遲延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利息的起算時點,應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確定。

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觀點來源】

——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78輯(2019年第2輯)第114—115頁,原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涉利息裁判規則研究》,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審法官 汪軍,第三巡回法庭法官助理 魏佳欽。

轉自:民事之家

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與違約金能否一併支持?關於遲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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