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法院成功執結30起涉農民工系列案

“要工錢還是要靠法院!”農民工譚師傅邊說邊在領款單上籤下自己的名字。

近日,恩施市法院崔壩人民法庭成功執結了譚某、李某等30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宋某及其A公司勞務、買賣、運輸、租賃合同糾紛系列執行案。

恩施市法院成功執結30起涉農民工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因被執行人宋某及其擔任法人代表的A公司未遵照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譚某、李某等人向恩施市法院崔壩法庭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執行中,法庭多次約談被執行人宋某及A公司後得知,被執行人因前期經營不善,企業經營困難,暫無能力履行。執行員還查明宋某及A公司在四川B公司被扣有已到期工程款,但因某鄉的C道路建設工程問題未被支付,而四川B公司在某鄉政府有到期工程款50餘萬元。同時,宋某表示C道路前期工程,四川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已撥付工程款中扣除了其較高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共計21萬餘元,宋某希望法庭從中溝通,予以部分退還,減輕企業負擔。

為推動案件執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由法院執行給A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法庭對A公司採取了影響最小的變通執行措施。並於9月3日向四川B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劃撥A公司到期工程款,同時反覆給四川B公司做工作,協商對已扣除的21萬餘元費用款給予部分退還。但是,四川B公司對協助劃撥提出了執行異議,同時表示已扣除的21萬餘元費用不同意退還,執行暫時陷入僵局。

執行中途,某鄉政府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四川B公司支付C道路建設工程的違約金,承辦法官敏銳的發現違約金訴訟案將會是破解宋某系列執行案的契機。法庭受理立案後,經詳細調查發現違約金訴訟案與宋某執行系列案有關聯性。

為進一步推進案件執行,同時減輕涉案各企業訴訟成本,承辦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決定以四川B公司對宋某執行案件的配合程度來考量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以此為契機,積極促進訴訟案與執行案一併解決。

9月10日,在法庭主持下,某鄉政府代表、四川B公司代表、宋某齊聚該鄉司法所進行協商會談。會談中,法庭根據各方意見及要求,通過耐心釋法明理和協調溝通,促成某鄉政府與四川B公司就違約金訴訟案初步達成民事和解,促使四川B公司與宋某及A公司就到期工程款劃撥與21萬餘元費用款退還事項達成意向性協議。

9月14日,在法庭多次督促下,被執行人宋某前往四川B公司總部就到期工程款、費用款等進行對賬核算,法庭實時電話和微信關注進展情況,及時疏通雙方爭議焦點。於9月18日最終促成四川B公司同意將扣除的213971.78元費用款退還宋某用於支付相關執行款,並出具委託付款書,委託某鄉政府將尚未撥付的500430.56元工程款中應轉支付給宋某的41萬元工程款直接付至恩施市法院標的款賬號。

9月21日,某鄉政府與四川B公司就違約金賠償訴訟案正式達成民事調解。同日,法庭向四川B公司送達協助劃撥通知書,申請人等待已久的欠款即將到位。

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又出現了新問題,四川B公司提出宋某還有與另外某公司的材料款問題沒處理,在支付首筆退款10萬元後,便不同意再支付尾款。法庭立即與宋某核實,宋某表示此款已結清,可找該公司核實,但該公司已人去樓空,無法聯繫,而通過銀行對賬耗時長,會拖延執行。法庭將此情況反饋至B公司,B公司仍表示宋某無相關手續就不支付尾款,由此執行再次陷入困境。

法庭抽絲剝繭,反覆審查,確定某鄉政府與B公司之間,B公司與宋某之間,工程款均已經結算清楚,並確定宋某對B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包括B公司同意退還的管理費款項),B公司有義務協助執行。9月28日上午,法庭再次與四川B公司取得聯繫,告知其拒不協助法院執行將會面臨罰款等法律後果,並要求其限期執行到位。當天中午,四川B公司將全部管理費退款匯入法院標的款賬戶。

9月29日,法庭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通告了該系列執行案的執行情況並公佈了分配方案,得到債權人一致認可。經全體債權人同意,該系列執行案件一期款項得以成功分配給30名申請執行人並作終結結案。至此,這起系列執行案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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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成功執結30起涉農民工系列案

來源:恩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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