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敢於向虛假訴訟說不

前些日子,當事人來諮詢問題,聽完陳述讓我大吃一驚,案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承攬A與B的工程,因發包人並未將工程款支付給A與B, 當事人多次向A與B催要,均無結果後,A與B提議,由當事人向A與B起訴,主張歸還工程款,證據、材料、訴訟費由A與B提供,而且當事人、A與B、律師三方在談笑中,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按手印,隨後開庭審理,當事人沒有參加,不知道判決結果,更未收到判決書,而結果完全按照A與B的設想,A與B敗訴,承擔歸還工程款及利息的責任。

令人詫異的地方就在於,幫別人訴訟,給他人做嫁衣,委託了律師,還要自己敗訴,我一時不知道怎麼回答當事人,對於當事人而言,這難道不是最好的結果,什麼都不用管,勝了訴訟。但當事人還是有些擔心,快一年了,也沒有收到A和B 的工程款,生怕A與B和律師串通,所以找到筆者,尋求解決的辦法,對於這樣的小事,對於行者而言,簡直是小兒科,經過一番答覆後,便將準備好的材料遞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次日,法院通知筆者,稱執行案件已經申請過了,而且執行案件已經終本了。

太浪費筆者的腦力細胞,我得到消息後,向當事人進行了求證,當事人也稱不知有申請強制執行之事,筆者更是費解,A與B幫助當事人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目的何在,自己給自己挖坑,那申請強制執行又是為什麼呢,

首先,律師的行為值得懷疑,為了訴訟代理費嗎,A與B一點法律知識都不懂嗎,勞心費力之後就是為了讓他人強制執行,通過筆者調取執行案件的案卷,並與當事人筆跡進行比對,執行申請書和執行委託授權書上的筆跡的確不是當事人所寫,那麼律師的行為十分可疑,因為之前的訴訟階段授權委託書簽字時,律師是見過當事人的,授權其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得到其同意的,律師竟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也太大意了。

其次,當事人是真的最起碼的法律意識都沒有,沒有參加訴訟,沒有看到判決結果,沒有委託律師,沒有授權強制執行,竟然讓別人代替走完了程序,還是最滿意的結果。

實踐中敢這麼操作的律師有,恐怕不會很多,雖然名義上幫助了別人,可實際卻把三方當事人都逼入很壞的角落,三方的權益不能維護,還增加了訴累,更為嚴重的是涉嫌虛假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因此上述行為違反法律的規定,應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法予以制裁,並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知道其中細節的就會知道,這為A與B逃避強制執行提供了便利,以後,A與B不會將收入放在其名下,對本就難以實現的強制執行平添阻礙。

以上分析僅代表個人觀點,針對事不針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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