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事”之爭變為公司權利爭鬥,依法合規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27日,李國慶發表公開聲明,說公章之爭“本是家事”。這不禁讓人回想起十幾年前的一次財經訪談節目,當時,一位觀眾問俞渝,你為什麼會想到要跟你老公合作呢?

本以為俞渝會說出一番感人肺腑的話出來,比如夫妻情深,相互幫助,等等,但是沒想到的是,俞渝情緒非常激動的回答:“如果可以找到別人合作,誰又會願意找自家老公合作!”令在場的俞敏洪大笑不止,也讓觀眾無比驚訝。

俞渝還多次在電視訪談中誠懇地談到“我不希望夫妻倆共同創業,因為愛很容易變質!”

現在,發生了李國慶搶奪公司公章的事件,再回頭品味俞渝的言語,倒有幾分意料之中的味道。

那麼,被搶奪的當當公章到底還有沒有效?我們不妨從法律角度來分析一下。

當“家事”之爭變為公司權利爭鬥,依法合規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在法律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俞渝

根據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信息顯示,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俞渝,公章本身並不代表權利,它只是公司在行使權利時的一枚介質而已,公章在誰手中並不表示誰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失去公章這個介質,他還是法定代表人,其他人不管通過什麼途徑獲得公章,他也無法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國慶搶奪公章的行為屬於非法行為

在27日的聲明中,李國慶用的措詞是“接管公章、財務章”,之前媒體報道時措詞無一例外都是“搶奪公章”。不管是接管還是搶奪,從媒體報道的當時的場面,以及已經造成的事實來看,李國慶沒有任何法律賦予的權利就要求拿走公章,用“搶奪”似乎更為準確一些,所以公司當時選擇了報警處理也是情理之中。

由此看來,無論李國慶怎麼自圓其說,他搶奪公章的行為都屬於非法行為,也無法通過該行為有效地獲得公司的相應權利。

即便如李國慶所說,公司作出的股東協議是有效協議,那他也應當按照法律程序,持股東簽字的有效協議到工商部門進行公司信息變更登記,只要協議有效,變更是早晚的事,他何必趁一時之急,作出違背常理的搶奪之舉呢?

老百姓都知道,如果搶奪公章就能將公司據為己有,那麼這個世界上擁有最多公司的應該是小偷,他們完全可以通過盜竊獲得公司的控制權,大家覺得這可能嗎?

當“家事”之爭變為公司權利爭鬥,依法合規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失去公章,暫時不會影響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的法律效力

李國慶在聲明中說:“我獨自保管這些章,白天綁在褲腰帶上,晚上放在被窩裡,期間我承擔掌印責任”,“噹噹工作需要使用印章,儘管和我聯繫。”

搶奪公章事件發生後,噹噹網官方就已宣佈公章失效並已報警,按照法律規定,儘管公司內部的糾紛不具有對世權,不能對抗外界認可公章作用在各類法律文件、文書上的法律效力,但好在這起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相信與之有業務往來的外界都已知曉此事,他們肯定會採取相應措施,所以應該不至於影響到噹噹在此期間的業務開展。

李國慶單方發佈的公告無效

李國慶於26日晚以“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名義宣佈“沒有當當公司公章的公司聲明,均不能代表公司”的行為,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和授權,從而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在經營中,公章的使用許可僅限於法定代表人一人,這是法律賦予法定代表人的最高權利,其代表公司對外行使權利,不需要任何授權,因為其權利直接來源於法律,非經法律程序變更,任何聲明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公司的運營必須依法合規,公司內除了法定代表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需要使用公章,都必須經過法定代表人的默認或明示許可,而該公告明顯不符合,故李國慶的公告無效。

當“家事”之爭變為公司權利爭鬥,依法合規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只有經過法律形式確定的權利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權利

李國慶奪公章、發公告,都只是某種意義上的情緒宣洩,並沒有採取合法途徑,也沒有改變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任何決定,純屬無效的單方聲明。說得直白點,就是一出鬧劇,不受法律保護,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這件事情終有塵埃落定的一天,要妥善解決事情的爭端,唯一的辦法就是俞渝、李國慶雙方平心靜氣地坐下來協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李國慶可以通過股權變更獲得公司控制權。

對於李國慶來說,現在無論是面對自己的妻子、合作者,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國慶都應當要拿出一名丈夫、一個男人和一個公司管理人員應有的氣度。

希望噹噹能夠順利度過這段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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