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加大:提高賠償數額 降低維權成本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青莎

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記者從4月23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19年全省法院通過加大民事侵權判賠力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創新司法機制,著力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賠償低”“舉證難”和維權“成本高”問題,依法打造公平守信的營商環境。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類一審知識產權案件11623件,同比增長34.7%,結案10381件,審結率89.31%。從分佈上看,案件較為集中地發生在鄭州、洛陽、新鄉等地區,其中,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佔全省總數的48.7%。案件類別上,商標權、著作權糾紛佔比大,小標的案件多。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商標權、著作權糾紛案件7939件,佔全部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的84.3%,其中,71.53%的案件標的在10萬元以下。

專利等技術性強的案件持續快速增長勢頭明顯。2019年這類案件同比增長36%,涉及新業態、新技術、新商業模式的知識產權糾紛不斷出現。服判息訴率高,審理週期短。在審結的二審民事案件中,僅5件案件進入再審程序,1件被再審改判。從審理週期看,全省法院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平均95.29天審結。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嚴厲制裁侵權行為。對於惡意侵權、重複侵權、群體侵權和侵權為業者,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對於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侵權行為,依法從高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

為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全省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當權利人提供了初步證據,但是沒有能力取得證明侵權成立的全部證據時,法院嘗試結合已知事實及日常經驗,將舉證責任適時轉移,加大侵權方的反證義務。

據介紹,在一些案件中,維權成本高影響了權利人的維權積極性。為降低維權成本,我省法院創新司法機制,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跨域訴訟服務體系,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就近在全省任何一家法院向全國任何一家法院提交跨域立案材料,節約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成本。2019年8月22日,全省法院開通移動微法院小程序,涵蓋網上立案、訴訟交費、案件查詢等9種便民功能,當事人可以隨時隨地通過手機辦理立案,還可以免費進行線上調解和司法確認。

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加大對食品、藥品、涉農、汽配等涉及民生重點領域侵權行為,對主犯、累犯均判處實刑,依法從重判處罰金,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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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例出爐:

紅酒、太極拳、名牌服飾,侵權的一個跑不了

4月23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2019年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涉及高精尖發明專利的侵權糾紛,也有消費者熟悉的紅酒、食品和名牌服飾侵權案件,還有河南的“文化名片”《陳氏太極拳圖說》之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了依法保護。

愛喝紅酒的人都知道“奔富”這個牌子,然而,有人買到的此“奔富”非彼“奔富”。被告人李某夥同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華,僱人生產假冒“penfolds”紅酒對外銷售。2018年3月16日,公安機關在其倉庫查獲假酒近5萬瓶,以及大量註冊商標標識、封帽機等造假設備,涉及金額1200多萬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20萬元,其他參與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時隔80多年,一本老書引發一場維權。1933年,開封開明印刷局出版《陳氏太極拳圖說》。2016年,中州某出版社將該書完整復刻出版,註明了著者、編輯者等信息。一名參訂者的後人將出版社和為其供稿的某地方史志辦公室起訴到法院,成功維權。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陳氏太極拳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瑰寶,未經權利人許可,對該作品進行完整復刻,侵犯了該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參訂人也是修訂作品的著作權人,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熱衷戶外運動的人對“駱駝”這個品牌一定不陌生,有不良商家就用“假駱駝”傍上“真駱駝”,企圖矇混過關。擁有商標註冊權的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將這些生產和銷售假名牌的企業告上了法庭。其中,把“駱駝”二字作為企業名稱的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被鄭州市中院判令賠償300萬元。

除了以上三個案例,其他七個案例為:洛陽中冶建材設備有限公司與福建某複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河南四季春園林藝術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某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某石化公司、山東某裝備製造公司及第三人程某某等發明專利權權屬糾紛案;盧克伊爾石油公開合股公司與廈門某公司、某潤滑油公司、鄭州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和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上海境業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發明專利和技術秘密糾紛案;河南嘉德林業園藝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林州某公司、江蘇某公司技術諮詢合同糾紛案;偃師市某鞋廠訴偃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河南高院案例入選全國法院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青莎

4月23日,記者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苗某與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入選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苗某和平頂山市豫劇團簽訂《錄製協議書》,約定合作錄製《王華買爹》戲曲,著作權歸苗某單獨所有。之後,河南省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出具《版權證明》,確認《王華買爹》由苗某投資錄製並享有維權事宜。

2018年9月苗某發現優酷公司經營的網站上的《王華買爹》戲曲涉嫌侵權,在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向優酷公司郵寄了《告知函》、《版權證明》。要求優酷公司立即刪除、屏蔽、斷開鏈接。

隨後,苗某以優酷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商丘中院,請求判令優酷公司停止侵權,賠償1萬元。該院因優酷公司在一審中已刪除侵權作品,判決優酷公司賠償苗某5000元。優酷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二審認為,涉案侵權視頻是網絡用戶個人自行上傳,優酷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屬於直接侵權。《告知函》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且不足以使優酷公司能夠準確定位侵權內容。因此,優酷公司不具有“明知”的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苗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數字技術和互聯網的普及使作品的傳播方式發生了根本改變,極大豐富了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作品僅需極低成本即可完整複製,因此控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對於遏制著作權侵權尤為重要。雖然,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如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及幫助侵權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由於隱蔽、疑難、複雜、多樣的新型信息網絡侵權案件層出不窮,理論界對侵權判定應當適用的標準爭論不休,對於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理解與認定成為司法實務中不可忽視的難題。

本案屬於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知識產權類案件,法官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較為完整的梳理與闡釋。本案對於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引導著作權人合法維權起到了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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