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谈研讨调阅民事案件卷宗工作办法及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意见

2020年4月2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草的“两院”《关于调阅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卷宗工作办法》《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进行座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民二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谈研讨调阅民事案件卷宗工作办法及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意见

王麟副院长表示,制定民事案件卷宗调阅制度是检法两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机制建设的有益尝试。探索建立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有助于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在收到省检察院起草的两份文件后,省高院高度重视,先后交办公室、民二庭、行政庭等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谈研讨调阅民事案件卷宗工作办法及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座谈研讨调阅民事案件卷宗工作办法及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麟

会上,省高院办公室袁辉根副主任对《关于调阅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卷宗工作办法》提出四点修改意见。省高院民二庭李晓锋庭长对《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意见。与会人员围绕以上修改意见,对如何规范民事调卷程序、严格管理责任、细化保管义务,如何科学界定虚假诉讼概念、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阶段、虚假诉讼来源、虚假诉讼案件高发领域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最终明确了全省检察机关调阅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卷宗的具体程序。同时,就虚假诉讼行为界定、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阶段等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均属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有虚假诉讼可能的,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发送检察建议。


最后,黄河副检察长指出,此次座谈会上两院充分协商,达成了工作共识。省检察院六部要加班加点,根据座谈意见尽快再次修改文稿,及时会签制定正式文件下发全省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同时,以此次座谈和会签下发两个文件为契机,两院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院、法院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在发现和惩戒虚假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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