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女孩被害案五名被告被判3年至15年,第一被告人被判无期, 你怎么看?

强思喆


在此谈谈我对受害女孩张露父亲在一审后欲上诉及其初步上诉事由的看法,一审判决最后一页如下:


一审过后

在一审中,凶手及其家属无深刻之悔意,甚至在庭上态度恶劣。判决过后,受害女孩父亲说,案发至今也未收到过凶手家属的道歉,另外,他们还希望严惩嫖客韩某某。所以打算事后再提起上诉,希望继续严惩案件的第一被告人、其他五名被告以及追究嫖客韩某某的刑事责任。

针对受害女孩父亲的几个要求,谈两点笔者个人的看法

1、是否能对几名被告人加重量刑?

存疑。

《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两年执行)。其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者,死缓的力度如无意外就就相当于无期徒刑,因为死缓两年期间内,罪犯如若没有故意犯罪的话,一般就会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几名被告人在犯罪时皆未成年,尤其是对第一被告人、已经在一审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杨某来说,二审对其改判死刑、乃至对所有被告改判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们最重也几乎只可能是无期徒刑。

对于其他几名被告人来说,他们在犯罪是也是未成年人,对其加重处罚的条件,还要看他们在迫使张露卖淫并杀害张露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能够证明除去唯一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杨某以外,其余的被告人均在迫使张露卖淫并最终殴打张露致死、最后分尸掩埋的过程中起到了平均或者相似的作用,亦或者作用更大、其主观恶性巨大,也许能够加重对除杨某以外,其余几个被告人的处罚,这是可能的。

另外补充,一审起诉状中所载明,几名嫌疑人在发现张露死亡后,没有选择自首归案,反而立即逃窜,并且依旧不改恶习,与2018年10月14日将14岁的李姓未成年少女骗走,迫使她卖淫,几人好从中牟利(触目惊心)!

2、能否追究嫖客韩某某的刑事责任?

张露的父亲称,嫖客韩某某叫了几名被告人给他倒学校周边物色对象,结果几名被告人就找了张露,并发生了张露不从最终被殴打至死的事情。问题这是否能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存疑。强迫卖淫要想构成共犯,就必须对几名被告人的强迫张露卖淫的行为起到至少是心理上的帮助作用,比如说在事后多给钱,给被告人保证绝对不会出岔子等等。至于嫖客给被告人打招呼让其找卖淫对象的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这里的“帮助”乃至最后成立“共犯”,有待上诉后二审过程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实。

其次,嫖娼在一般意义上不是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嫖娼构成犯罪的,一般是下面两种情形:嫖娼对象是不满14岁幼女的,定强奸罪;明知自己有性病但嫖娼的,定传播性病罪,构成强迫卖淫罪的,也要谨慎认定。

对于韩某某的处罚,目前是因其嫖娼对其拘留了15天,罚款5000元。

从个人角度来说,我的确希望接下来的二审过程中,可以加重对几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罚,至少要让他们在监狱里多待甚至一辈子在里面反省,视具体情形最好也可以追究韩某某的刑事责任。


徒法难自行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打击和惩治力度,让他们知道什么叫敬畏生命!



苏北小蜜蜂


犯罪的年轻化和犯罪性质的恶劣化,近些年来被曝光的越来越多。该引起重视了,对于我们家长还有相应社会管理部门。

社会不正之风,一些导向不正的文化传媒,比如视频和游戏等,对孩子的言行影响尤为深远。一些负面甚至暴力色情的,直接埋根于孩子们的潜意识里,稍有时机就会滋生类似的行为,最终导致犯罪。

家庭的引导和教育也很重要,及时和孩子沟通,时刻注意孩子动向,注重引导和心理疏导,而不是一味打骂。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每个家庭,每个人的事。

希望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这些青涩的面孔,都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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