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公司司機醉駕撞車,班長同被追刑責,武漢警方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楚天都市報記者葉文波 通訊員崔彥偉 黃一燕

今年1月,正值融雪防凍階段,武漢市洪山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湖北某保潔公司公司員工駕駛環衛車巡路時,發生撞擊追尾事故,造成三車連環追尾、兩名男子受傷,所幸沒有生命危險。

保潔公司司機醉駕撞車,班長同被追刑責,武漢警方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事發現場,被追尾的的士和小轎車

經洪山交警調查,環衛車司機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2.2mg/100ml,超過醉駕認定標準“80mg/100ml”三倍以上,屬醉酒駕車。隨著進一步深入調查,案發當天傍晚,環衛公司該班組曾自行聚餐,酒桌上班長羅某明知方某已飲酒,但仍指派其上路。

4月21日,洪山交警對嫌疑人方某、羅某危險駕駛罪一併刑事立案。洪山交警向楚天都市報記者介紹,酒桌上環衛班長羅某明知方某已飲酒,仍指派其上路作業,存在縱容飲酒員工駕駛機動車違法上路的行為,未上車的羅某不僅應承擔事故責任,還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據悉,這也是武漢交警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司機醉駕,錯把油門當剎車致撞車事故

1月12日晚,夜色下的江城天氣陰冷。武漢市洪山區黃鶴路高鐵西二路路口,瀝青路面有點潮溼。

當晚8時43分許,的哥張師傅駕駛出租車,在路口等待紅綠燈,他前面是一輛黑色小轎車。突然,出租車尾部遭遇猛烈撞擊,車身猛地往前一衝,車頭撞向前方黑色轎車尾部。張師傅的出租車被夾在中間,他來不及反應,自己也受傷了。他下車一看,原來是一輛環衛車撞向自己,走近一聞,環衛車司機身上竟還飄著酒氣。轎車司機也趕緊下車,簡單查看現場後報了警。

很快,洪山區交通大隊一中隊民警趕赴現場介入調查。監控顯示,兩輛車停在路口等信號燈,環衛車從後方駛來撞了上去。

經調查,環衛車屬於湖北某保潔公司,事發時環衛車上坐著兩名男子,駕駛員系56歲的方某,副駕駛位置的向某也因事故受傷。天寒地凍,他們正在開展融雪防凍巡路作業,看路面是否結冰。環衛車上兩名男子都表示,當天傍晚,他們班組湊份子錢一起吃年飯,本以為不用值班,就喝了一些白酒,吃飯還沒結束接到上級通知需要巡路,在飯桌上班長羅某還是安排他們出來。

司機方某表示,飯桌上喝了幾兩白酒,後來領導安排工作,他沒直接推辭。事發時,他駕駛環衛車沿黃鶴路行駛,行至高鐵西二路路口時,看到前方出租車停下等待紅綠燈,他原準備剎車,結果踩錯了踏板,一腳踩到油門上,環衛車往前一衝,他趕緊再踩剎車,此時已經來不及了,直接撞上了前方的士。

保潔公司司機醉駕撞車,班長同被追刑責,武漢警方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三車追尾事故現場

經抽血檢測,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2.2mg/100ml,超過醉駕認定標準“80mg/100ml”三倍以上,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明知一塊喝了白酒,班長仍安排上路

事發後,洪山交警按照程序啟動調查,受疫情影響,疫情期間當事人無法出行,4月14日,一中隊事故民警張俊提交了調查報告。

事故中隊資深法制員朱亮在審查案卷材料時,敏銳發現通過駕駛員方某的供述還可以深挖:有人縱容飲酒員工駕駛機動車違法上路。事故中隊立即將案情上報,朱亮、張俊、朱晨等人組成專案組介入調查。同時,專案組提請武漢市交管局事故處、洪山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爭取辦案時間。

據多方調查取證,1月12日傍晚,臨近春節,環衛公司該班組成員一起湊份子錢,自發組織聚餐。班組平時上夜班,即下半夜0點到早晨6點。然而,每年冬天都有融雪防凍階段,天氣一旦降溫,就要安排人手在上半夜巡路;如果當天氣溫稍高,則不需要安排上半夜值班。從1月8日開始,方某和向某被抽調出來值班,負責上半夜即傍晚7點到深夜24點的巡路工作,測量工區內的環境溫度和路面結冰情況,遇到路面結冰就下車測量溫度、拍照,再傳到工作群。

羅某也是該環衛公司員工,系該班組班長。他表示,大家湊錢吃年飯,公司並不知情,當天聚餐前,曾接到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飯桌上,除了下半夜的值班司機,其他人都喝了酒。就在傍晚7時許,眾人喝酒快要結束時,微信工作群突然接到通知,考慮到天氣原因,上半夜還是要安排值班人員巡路,羅某便在群裡回覆了值班人員姓名,並在飯桌上告知方某和向某:剛接到通知,上半夜還是要巡路。

環衛車司機方某表示,班組工作都是羅某負責安排,得知上半夜不用值班才喝了酒,後來飯桌上班長說接到通知還是要值班,他和向某便去了。

警方刑事立案,雙雙被追究刑責

4月15日至18日,專案組民警先後傳喚環衛公司某經理、駕駛員方某、乘客向某、同桌聚餐員工等人作詳細筆錄,並調取了公司安全會議紀要。19日,環衛班組班長羅某被依法傳喚到洪山區交通大隊接受調查。

保潔公司司機醉駕撞車,班長同被追刑責,武漢警方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事發現場,環衛車

在接受調查時,駕駛員方某、班長羅某都表示,他們知道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是違法的,已經認識到了錯誤,十分後悔。班長羅某表示,警察一般不會查環衛車,所以才有僥倖心理,自己有些麻痺大意。

洪山交警事故中隊法制員朱亮向楚天都市報記者介紹,案發前該班組一起聚餐喝酒,在酒桌上,班長羅某明知方某已經飲酒,接到通知後仍指派其上路作業,羅某存在縱容飲酒員工駕駛機動車違法上路的行為,他不僅應承擔事故責任,甚至涉嫌危險駕駛罪(共犯),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4月20日,洪山交警認定:方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不會開車也未曾上車的班長羅某,縱容飲酒後的方某駕車上路,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1日,洪山交警對方某、羅某危險駕駛罪一併刑事立案並報審。

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早在2018年1月,洪山交警就辦理了武漢市首起“雙醉駕”案件(《楚天都市報》曾作報道)。男子吳某明知朋友劉某喝了酒,還把機動車交給她開,自己則坐在副駕位置陪同,結果發生交通事故。洪山區交通大隊認定,吳某作為車主,明知劉某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卻放縱不制止,且提供所屬車輛並坐在副駕位置陪同駕駛,其行為涉嫌構成刑法中危險駕駛共同犯罪。1月17日,洪山警方依法對吳某、劉某以危險駕駛罪共同刑事立案。此案系武漢市首起對“同車人”以危險駕駛刑事立案的案例。

保潔公司司機醉駕撞車,班長同被追刑責,武漢警方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

事發現場,被追尾的小轎車

洪山交警法制員朱亮向楚天都市報記者介紹,比較來看,之前的案件屬“同桌、同車、同罪”,本案首次在“不同車”上取得了突破,為高效、全方位打擊醉駕犯罪行為提供了案例支撐。經過全市摸排,這是武漢交警首次對“不同車”人員追究危險駕駛罪。在此,洪山交警也提醒,這提示警醒廣大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責任人包括僱傭人、校車負責人、教練員、車隊長甚至同桌勸酒人等,如果實施了強制、脅迫、指令、縱容以及不作為等行為,導致車輛駕駛員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比如嚴重超員、超速、醉酒駕駛等,即便本人沒有直接參與駕駛車輛,亦會受到刑事追處。

針對此案,楚天都市報記者採訪了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吳律師介紹,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中,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典型的“危險犯”,其對比交通肇事罪等“結果犯”來說有所不同,即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只要有危險駕駛的行為和情節嚴重即構成犯罪;另一方面,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司法機關考量的不光是車輛行駛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甚至更加重視懲處導致酒後駕駛的教唆行為和放任心態。本案中,雖然班組負責人羅某沒有上車,沒有直接參與到車輛駕駛行為,但其翫忽職守的行為和駕駛員的酒後駕車上路後果之間有直接關係,所以,羅某仍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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