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20年05月01日20時54分,在工作當中發現:張某某飲酒後駕駛號牌為冀J21J**的小型汽車行駛至中捷光明路與前進街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依法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5.2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
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6個月。
2020-12-03 04:50:20 佚名
二、2020年05月01日20時54分,在工作當中發現:張某某飲酒後駕駛號牌為冀J21J**的小型汽車行駛至中捷光明路與前進街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依法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5.2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
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