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公司司机醉驾撞车,班长同被追刑责,武汉警方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楚天都市报记者叶文波 通讯员崔彦伟 黄一燕

今年1月,正值融雪防冻阶段,武汉市洪山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湖北某保洁公司公司员工驾驶环卫车巡路时,发生撞击追尾事故,造成三车连环追尾、两名男子受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保洁公司司机醉驾撞车,班长同被追刑责,武汉警方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事发现场,被追尾的的士和小轿车

经洪山交警调查,环卫车司机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2mg/100ml,超过醉驾认定标准“80mg/100ml”三倍以上,属醉酒驾车。随着进一步深入调查,案发当天傍晚,环卫公司该班组曾自行聚餐,酒桌上班长罗某明知方某已饮酒,但仍指派其上路。

4月21日,洪山交警对嫌疑人方某、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洪山交警向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酒桌上环卫班长罗某明知方某已饮酒,仍指派其上路作业,存在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的行为,未上车的罗某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还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也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司机醉驾,错把油门当刹车致撞车事故

1月12日晚,夜色下的江城天气阴冷。武汉市洪山区黄鹤路高铁西二路路口,沥青路面有点潮湿。

当晚8时43分许,的哥张师傅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红绿灯,他前面是一辆黑色小轿车。突然,出租车尾部遭遇猛烈撞击,车身猛地往前一冲,车头撞向前方黑色轿车尾部。张师傅的出租车被夹在中间,他来不及反应,自己也受伤了。他下车一看,原来是一辆环卫车撞向自己,走近一闻,环卫车司机身上竟还飘着酒气。轿车司机也赶紧下车,简单查看现场后报了警。

很快,洪山区交通大队一中队民警赶赴现场介入调查。监控显示,两辆车停在路口等信号灯,环卫车从后方驶来撞了上去。

经调查,环卫车属于湖北某保洁公司,事发时环卫车上坐着两名男子,驾驶员系56岁的方某,副驾驶位置的向某也因事故受伤。天寒地冻,他们正在开展融雪防冻巡路作业,看路面是否结冰。环卫车上两名男子都表示,当天傍晚,他们班组凑份子钱一起吃年饭,本以为不用值班,就喝了一些白酒,吃饭还没结束接到上级通知需要巡路,在饭桌上班长罗某还是安排他们出来。

司机方某表示,饭桌上喝了几两白酒,后来领导安排工作,他没直接推辞。事发时,他驾驶环卫车沿黄鹤路行驶,行至高铁西二路路口时,看到前方出租车停下等待红绿灯,他原准备刹车,结果踩错了踏板,一脚踩到油门上,环卫车往前一冲,他赶紧再踩刹车,此时已经来不及了,直接撞上了前方的士。

保洁公司司机醉驾撞车,班长同被追刑责,武汉警方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三车追尾事故现场

经抽血检测,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2.2mg/100ml,超过醉驾认定标准“80mg/100ml”三倍以上,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明知一块喝了白酒,班长仍安排上路

事发后,洪山交警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受疫情影响,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出行,4月14日,一中队事故民警张俊提交了调查报告。

事故中队资深法制员朱亮在审查案卷材料时,敏锐发现通过驾驶员方某的供述还可以深挖:有人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事故中队立即将案情上报,朱亮、张俊、朱晨等人组成专案组介入调查。同时,专案组提请武汉市交管局事故处、洪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争取办案时间。

据多方调查取证,1月12日傍晚,临近春节,环卫公司该班组成员一起凑份子钱,自发组织聚餐。班组平时上夜班,即下半夜0点到早晨6点。然而,每年冬天都有融雪防冻阶段,天气一旦降温,就要安排人手在上半夜巡路;如果当天气温稍高,则不需要安排上半夜值班。从1月8日开始,方某和向某被抽调出来值班,负责上半夜即傍晚7点到深夜24点的巡路工作,测量工区内的环境温度和路面结冰情况,遇到路面结冰就下车测量温度、拍照,再传到工作群。

罗某也是该环卫公司员工,系该班组班长。他表示,大家凑钱吃年饭,公司并不知情,当天聚餐前,曾接到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饭桌上,除了下半夜的值班司机,其他人都喝了酒。就在傍晚7时许,众人喝酒快要结束时,微信工作群突然接到通知,考虑到天气原因,上半夜还是要安排值班人员巡路,罗某便在群里回复了值班人员姓名,并在饭桌上告知方某和向某:刚接到通知,上半夜还是要巡路。

环卫车司机方某表示,班组工作都是罗某负责安排,得知上半夜不用值班才喝了酒,后来饭桌上班长说接到通知还是要值班,他和向某便去了。

警方刑事立案,双双被追究刑责

4月15日至18日,专案组民警先后传唤环卫公司某经理、驾驶员方某、乘客向某、同桌聚餐员工等人作详细笔录,并调取了公司安全会议纪要。19日,环卫班组班长罗某被依法传唤到洪山区交通大队接受调查。

保洁公司司机醉驾撞车,班长同被追刑责,武汉警方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事发现场,环卫车

在接受调查时,驾驶员方某、班长罗某都表示,他们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十分后悔。班长罗某表示,警察一般不会查环卫车,所以才有侥幸心理,自己有些麻痹大意。

洪山交警事故中队法制员朱亮向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案发前该班组一起聚餐喝酒,在酒桌上,班长罗某明知方某已经饮酒,接到通知后仍指派其上路作业,罗某存在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的行为,他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会开车也未曾上车的班长罗某,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1日,洪山交警对方某、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并报审。

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早在2018年1月,洪山交警就办理了武汉市首起“双醉驾”案件(《楚天都市报》曾作报道)。男子吴某明知朋友刘某喝了酒,还把机动车交给她开,自己则坐在副驾位置陪同,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洪山区交通大队认定,吴某作为车主,明知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却放纵不制止,且提供所属车辆并坐在副驾位置陪同驾驶,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1月17日,洪山警方依法对吴某、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共同刑事立案。此案系武汉市首起对“同车人”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的案例。

保洁公司司机醉驾撞车,班长同被追刑责,武汉警方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事发现场,被追尾的小轿车

洪山交警法制员朱亮向楚天都市报记者介绍,比较来看,之前的案件属“同桌、同车、同罪”,本案首次在“不同车”上取得了突破,为高效、全方位打击醉驾犯罪行为提供了案例支撑。经过全市摸排,这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在此,洪山交警也提醒,这提示警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包括雇佣人、校车负责人、教练员、车队长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比如严重超员、超速、醉酒驾驶等,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亦会受到刑事追处。

针对此案,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吴律师介绍,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典型的“危险犯”,其对比交通肇事罪等“结果犯”来说有所不同,即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司法机关考量的不光是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更加重视惩处导致酒后驾驶的教唆行为和放任心态。本案中,虽然班组负责人罗某没有上车,没有直接参与到车辆驾驶行为,但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和驾驶员的酒后驾车上路后果之间有直接关系,所以,罗某仍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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