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不等於包不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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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寫的第147篇趣法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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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等於包不賠錢


我是一家工廠小老闆,租賃廠房生產,疫情導致停業,可不可以要求房東減免租金?

我也是一家工廠小老闆,疫情影響生產,不能按時交貨,能不能不賠償?

我是一個有房貸的工薪族,疫情導致公司裁了我,我能不能暫停還貸?

進入4月份,各地法院陸續恢復審理案件後,出現不少關於房租、貨物買賣的糾紛。涉及的理由都是:不可抗力。

因為疫情是我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以在疫情期間發生的不能營業、不能生產、不能交貨、不能開學、不能使用設備等等糾紛,都應該各不負責。

一時間,不可抗力成了網紅。

按照《民法通則》第153條先下了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總則》第180條進一步解釋定性為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117條則對“法律另有規定”進行了細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租客說有困難,房東也說困難,你動不動用不可抗力和我解除租賃合同,我少了一大筆租金不說,疫情期間房子哪有那麼容易租出去?如果我也在吭哧吭哧還貸中,銀行能不能別找我要錢?

賣方說有困難,買方也說困難,你說不可抗力讓你無法按時交貨,那我還趕著把貨物交給外國人,外國當時沒有肺炎疫情,可不管我什麼原因延遲交貨,我要賠錢怎麼辦?

為了迎接即將到來的疫情訴訟高潮。最高法於4月16日印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算是對不可抗力規則在疫情期間的運用有了清晰的說法。

“對主張不可抗力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不能一概而論賠償還是不賠償。

第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法院積極調解雙方不要解除合同。

這裡面區分了兩種情形:

“直接不能”,“履行困難”。

怎樣才算直接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怎樣又算合同還能湊合履行?我們講幾個喜羊羊和灰太狼的故事。

第一次,灰太狼向喜羊羊下訂單購買一批平底鍋,約定於2020年4月1日前交付給灰太狼,但是疫情原因導致喜羊羊的工人不能回來,鋼材和塑料板等材料不能送到,工廠無法生產。灰太狼起訴喜羊羊違約。

第二次,喜羊羊賣平底鍋賺了不少錢,決定獎勵自己,向灰太狼購買豪華茅草房一套,約定2019年10月交樓,但灰太狼太懶了一直沒蓋好,遇到疫情後灰太狼馬上起訴說遇到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不蓋了。

第三次,喜羊羊前兩次都差點被灰太狼坑了,決定要好好教育兒子,於是給兒子報名參加寒假培訓班,沒想到報又是灰太狼開的培訓機構。因為疫情政府宣佈所有教育機構暫停營業,停業了兩個月的灰太狼培訓班因為交不起房租和老師工資,向教育局申請倒閉。喜羊羊於是起訴灰太狼。

第四次,看見喜羊羊日子過得不錯,灰太狼羨慕了,決定在房地產跌倒就從房地產再爬起來,於是租了美羊羊家的大廈當出租屋,為期5年,沒想到又遇到疫情,大廈所在小區被封閉導致無人入住,沒有任何收入,灰太狼又把美羊羊告上法庭,說疫情和嚴管讓我經營不下去,屬於不可抗力,我要解除合同並且不用賠美羊羊錢。

第五次,感覺當二房東也不靠譜,灰太狼決定鋌而走險,向銀行借錢炒房,約定每月還錢和利息,但疫情發生的2個月裡沒有按時還錢,銀行於是把灰太狼告上法庭,灰太狼說這還是不可抗力,疫情來了大家都不能出門,咋還錢?

法官羊村長眯著小眼睛捏著羊鬍子,掄起柺杖對著灰太狼腦袋一頓狂揍,:一遍揍一遍數落:

第一次,喜羊羊雖然沒能按期把平底鍋交給灰太狼,但這是疫情直接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喜羊羊既不能預見疫情爆發,也不能避免和克服停產,所以喜羊羊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次,灰太狼的茅草屋並不是因為疫情才遲交樓,而是疫情之前就一直懶惰才導致遲交,疫情不是灰太狼蓋不好房子的直接原因。灰太狼不僅要繼續交房,還要向喜羊羊支付違約金,但疫情期間可以免計違約金。

第三次,疫情導致灰太狼不能按時上課,確實屬於不可抗力,但僅僅導致履行困難,沒有導致合同履行不下去,本來雙方可以推遲培訓來解決,但灰太狼乾脆選擇關門大吉,導致喜羊羊兒子後續的培訓落空,灰太狼雖然不用承擔疫情導致的違約責任,但應該承擔倒閉逃避義務的違約責任。

第四次,美羊羊和灰太狼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時間長達5年,而受疫情影響的封閉時間很短,儘管疫情會持續影響旅客入住率,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履行困難會慢慢消除,法院可以支持灰太狼在疫情期間免向美羊羊交租,但不能全部免除喜羊羊違約責任。

第五次,灰太狼你這個滑頭,還錢轉賬就行了,疫情沒有對還錢造成不可克服的直接影響,你還是老實交違約金吧。


不可抗力不等於包不賠錢


在最高法看來,不可抗力並不是包不賠錢的靈丹妙藥,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保護交易不隨意中止才是法律追求的價值,不可抗力可以概括為以下要點:

第一、不可抗力表現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瘟疫、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社會異常事件,如瘟疫導致的生產和交通停滯、城市封鎖等。對於不可抗力,需要法律的明確定性。

第二、新冠肺炎導致的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難,也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與合同履行的期限(比如合同時間很長但疫情防控很短)、合同履行的內容(比如同樣是租賃,租鋪位經營飲食是直接影響,租房子自己住則是間接影響)、疫情影響程度(比如同樣是租賃,租賃鋪位經營飲食是絕對不可營業,租賃鋪位經營培訓則可以轉為線上經營,影響的程度不一樣)相關。

第三、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一旦認定為收到不可抗力直接影響,就會成為不用承擔責任的法定理由,並不需要當事人協商要不要賠償。

第四、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當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為形成權,只要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履行了附隨義務,即可發生法律上的後果,無須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

泓睿達法評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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