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4年后获刑,西峡农商行客户经理私自挪用单位资金16.12万元

退休4年后获刑,西峡农商行客户经理私自挪用单位资金16.12万元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一银行老员工擅自挪用资金16.12万元,退休4年后被判刑。

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5日,杜某、余某两人协商后通过时任西峡农商银行五里桥支行客户经理的丁某向西峡农商银行五里桥支行借款30万元。2016年7月30日,杜某向丁某转账30万元用于偿还余某的借款,丁某擅自将其中的161200元挪作他用。


记者就案件情况联系到西峡农商行办公室电话,相关负责人表示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具体情况不了解。


退休4年后获刑,西峡农商行客户经理私自挪用单位资金16.1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于2016年7月1日从西峡农商银行退休,但因工作需要,仍在西峡农商银行五里桥支行工作,并领取绩效工资,于2016年12月底离开西峡农商银行五里桥支行。


直到2019年3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在2019年3月14日,丁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向西峡农商银行五里桥支行退还161200元。


其辩护人表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首先,杜某将30万元转给丁某是他自己的意思表示,根据农商行的制度要求借贷还款业务均在柜台办理,杜某在向丁某转款时候就在柜台上,如果他要还款或者明确要求还余某的30万应该通过银行的临柜人员办理还款业务,无需通过丁某代为办理,且所转给丁某的30万元也不足以偿还余某30万元的借款本息。


其次,辩护人认为丁某在接收杜某30万元的行为并不代表农商行接收,其一,丁某于2016年7月1日正式退休,其二,无证据证明农商银行包括五里桥支行给其支付工资,尽管农商行出具的丁某2016年12月份领取2000元考核工资,但从该工资表上可以看出从2016年7月到12月仅2000元根本就不代表工资,只是丁某盘活资金的提成;综上辩护人表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查明认为,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支持。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的意见,法院认为,虽然还款人杜某未在柜台办理,但丁某作为西峡农商银行办理借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将钱款还给他,他接受该钱款,实质上是丁某作为单位职工接收还款的职务行为,且在办理该笔业务时丁某仍在单位从事业务工作,其将款项中161200元挪作个人使用,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记者多方查阅,并未发现西峡农商行披露近年的业绩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注册资本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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