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聊法】關於民間借貸常見問題的分析


【“遼”聊法】關於民間借貸常見問題的分析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的劉朋遠律師和張瑩律師,通過一個案例分析民間借貸中常見的問題。


【“遼”聊法】關於民間借貸常見問題的分析

【“遼”聊法】關於民間借貸常見問題的分析

很多人在生活中都遇到過借款問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那麼今天我們就根據在辦理相關案件中的一些經驗,結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首先,我們通過一個案例引出相關問題:

老王和老趙是多年的朋友關係,老王因為家裡買房子向老趙借錢,並出具了一張《借條》,內容為:借條,為買房,今王五向趙四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月息2%,借期5個月,於2017年8月8日還清,借款人王五,2017年3月7日。收到借條後,老趙預先收取了5個月的利息,實際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老王轉賬9萬元。借款到期後老趙要求老王還錢,老王遲遲不還錢,老趙於2019年3月8日到法院起訴,要求老王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並支付利息4萬8千元。(本案中的《借條》並不完善,僅作為案例分析使用)

【“遼”聊法】關於民間借貸常見問題的分析

1、法院會如何認定借款本金?

本案中,老趙在借款前就預收取了5個月的利息,也就是老百姓俗稱的“砍頭息”,這是違反相關法規的,應當以實際轉賬的9萬元認定本金,相關利息也依據這一本金進行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我們就簡稱為“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2、老趙要求支付4萬8千元利息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月利息為2%,不違反相關法規,但因本金為9萬元,每月的利息應為1800元,而非2000元。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以上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對利息約定是有明確的三種態度:

年利率在低於24%即月利息2%以內,也就是俗稱的“二分利以內”,法院支持並保護;

年利率在24%-36%之間即月利息2%至3%,也就是俗稱的“二分利到三分利”,法院處於中立態度,如果當事人已自願支付的,後悔要求返還的,法院不會支持,同時,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就是俗稱的“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沒辦法”;

年利率超過36%即月利息過3%,突破了法規允許的紅線,法院明確不支持,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返還。

同時,老王、老趙僅約定了借款期內的利息,沒有約定逾期利息,對於逾期利息可以參照借款期內的利息約定,故法院能夠支持的利息為43200元(不含訴訟期間)。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借人是否可以將未歸還的利息計入本金,也就是俗稱的“利滾利、驢打滾”,雖然案例中沒有提及,但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

法院對於這個問題法院是嚴格控制的,必須經借貸雙方的同意、結算,並且最終借款人支付的本息合計不能超過,最開始本金加上,以這一本金按年利率24%以內計算的利息之和。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老王不還錢,老趙應該到哪裡的法院起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老趙有權選擇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老王住所地提起訴訟。

5、遇到“套路貸”該如何處理?

“套路貸”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市場採用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由於“套路貸”隱蔽性強,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被“套路貸”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報警並留存相關證據,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雖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收取的利息及費用明顯超出法律允許範疇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訴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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