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居住快三十年的房屋,現在要拆遷了,政府說是違建,咋辦?

律師建議:1、違建的定義: 違建,顧名思義就是違反城鄉規劃、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實踐中拆遷難度大、成本高,拆遷部門往往會借“違建”之名加快拆遷工作的進程,即“以違建之名行拆遷之實”,可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拆遷也。

2、違建的認定主體。應該根據“違建”的成因、屬性等各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違建的認定主體。

比如:A、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處理。

B、如房屋修建於2008年《城市規劃法》實施以前,屬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則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屬於村鎮規劃區內的,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C、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章的相關規定可知,對違法佔地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老百姓居住快三十年的房屋,現在要拆遷了,政府說是違建,咋辦?

3、違建的處理方式:針對違建可以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多種方式來處理。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違建不一定要強制拆除,如果確實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可見強制拆除權屬於違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職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執行。

4、違建的處罰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因此,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戶:這個時候被拆遷人該怎麼維權:首先,一定要保存好證據(比如對房屋及其他財務拍照或者錄視頻);其次,如果遇到強拆,要及時報警,不管警察是否出警,同時特別注意遇到強拆,注意拍照誰拆的;最後,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請專業的拆遷律師介入及早維權,避免發生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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