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你補償多少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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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釋義》對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有三項具體條件的規定,第一是合法,第二是合理,第三是可行。此三條要求是需要房屋徵收部門在擬定時遵守的基本準則。

擬定方案需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租賃情況、區位等內容予以調查擬定出的徵收補償方案,需要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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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論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此環節的論證,是政府部門內部的論證,即市、縣級人民政府會組織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條例進行論證。主要內容包括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公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房屋徵收範圍是否科學合理等。一般各地方政府會出臺相關條例、規定,存在有書面論證、舉行論證會等形式。

公佈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對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修改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公佈,徵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徵求公眾意見的方式有許多,例如調查問卷、座談會、論壇會等。一般各地政府會對徵求公眾意見的程序、方式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從而避免“走過場”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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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徵求的意見以及修改情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市、縣級人民政府收到徵求意見後,應該對徵求意見進行梳理、歸納和公佈。其中公佈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三點:(1)徵求意見的數量、基本內容和特點;(2)相關的調研、論證情況等;(3)徵求意見情況報告。

除了上述的一般徵收補償方案的確定過程,如果被徵收房屋是屬於舊城區改建的情況,那麼還存在特殊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由於舊城區改建存在人數多、範圍廣、情況複雜等特點,還往往面臨著促進城市發展與保障居民利益的衝突,會有特殊環節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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