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期,轉運使和知府,誰的權利更大?

春秋36計


引言:

顯德七年(960年),後周諸將發動陳橋兵變,趙匡胤“黃袍加身”為帝,建立宋朝,定都東京開封府,史稱北宋。

北宋疆域遼闊,東北至山西雁門關;西北至陝西橫山、甘肅東部;西南至大渡河。


遂而宋初始承襲唐代三級制,以府為單位,下轄道、州(郡)、縣三級。後宋太宗時期,改道為路,且擴大了路的數目,從初期的15路,增加到北宋末年的26路。(路,相當於現代“省”的級別。)

路下為州,至北宋末年達254個州之多。

但府的設置,一般為宋代皇帝進駐過的州,以及皇帝即為前藩居之州,或曾封藩之地,還有就是一些重要的州郡會設府。


宋初年吸取唐末藩鎮割據的禍亂,於是宋太祖收權,轉而設置“轉運使”一職,好以填充中央政府與地方州一級的“權利連接”。

《宋會要》定義為:“國家所設置諸路轉運使,即漢刺史。”


先說結論,在北宋時,因為實行“分權”制度,尤其是“文、武官分權制度”,使得當時的官制十分複雜,具體到各代,還有細微的不同之處。


於是,轉運使和知府,在北宋時誰的權利大,就要看具體時期,具體府,且要分各種情況,分權利大小看,但一般來說,知府的權利是大過轉運使的。


尤其是特殊情況下,比如中央為了更好管理重要的府,比如東京開封府,南京應天府,還有“升級”後的府等,會委派二品以上的京官,或者帶有中書省、樞密院的職銜來當任官職比較低的知府,可稱為“判府”。(“判”為尊稱,實際上為知府一級,)


一般知府權利分析

因為官制複雜,於是,我們一級一級來介紹。

首先北宋時,因為以軍事力量建國,於是,中央為了制衡,採取的是中央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以文官治理,武官分權的方式統治全國的。(PS:“知”意為中央委派。)


於是,知府一級,一般由文官當任,為三級制的中層政區,如上所述,府比較特殊,是別於州的,宋初期府很少,只有重要的州郡才會升級為府,並由中央派駐職位較高的文官任職知府主之。

▲宋徽宗

但後期,隨著帝位的傳承,就越發多起來,如宋徽宗曾封藩之地遂州,就被升級為遂寧府。

且如京師之地特置的直轄區也叫“府”,比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等等。


雖然一般名義上州“升級”的府,是與州同級,但實際上一般重要地區的府,是與路同級的,要高於州,又如東、西、南、北京的府,是要高於一般州府的,稱之為“京府”,而其他府,稱之為“次府”。


如抗金名將吳玠就當任過陝西鳳翔府的知府,著名的“青天大老爺”包拯就當任過知開封府,也可稱為開封府知府。

由此可見,如無意外,一般來說,“正常”級別的府,及知府的權利是非常大的,按照一般北宋官制規定,知府的管轄範圍大致為一府之內的賦役、民政、治安和刑審,幾乎無所不包。

一般轉運使權力分析

首先,宋朝的轉運使是宋初期,吸取唐時藩鎮割據的弊端,又為了補充中央與地方“權利真空”而特設的,如此,所賦予的權利就不會太多,基本夠用,不能有效地形成藩鎮割據為準。


於是,很顯然,最重要的軍權,轉運使就沒有,財賦權中央也只餘留“剛剛好”的一部分。

轉運使除掌握一路或數路財賦外,還兼領考察地方官吏、維持治安、清點刑獄、舉賢薦能等職責。

但即使在宋真宗時期,實際權利以及隱隱成為一路最高的行政長官,但後也陸續設立諸如提點刑獄司、安撫司等等機構,分權轉運使。


所以,理論上北宋時“真正”的轉運使,為主管錢糧徵收和轉運的轉運司(一般稱為漕司。)的最高長官,與一路中常設的“帥、漕、憲、倉”四司平級,其互不管轄。

▲范仲淹

由於其中經略安撫司掌軍事及民政(帥司),而宋時戰爭不斷,於是相對於其他三司,權利還是要大一些,比如范仲淹,韓琦等名臣,就長期擔任過陝西路經略安撫使和副使,在戰爭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總結:

由上可知,其實在北宋時期,轉運使和知府相比較,還是知府的權利更大。


特別是“正常”的如“東、西、南、北京”的四大府更是有著無上權利,畢竟宋太宗和宋真宗在繼位前,都曾當任過東京開封府尹。(“開封府”為特置,“權知開封府”,宋真宗之後,不再稱開封府尹。)


長了鹿角的兔子


轉運使並不是行政長官,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只有州、縣兩級,府與州同級,但府設在規格較尊的地區。轉運使對應的“路”,並不是行政機構,而應當屬於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在北宋時期,知府是地方行政長官,轉運使則是朝廷的常置“欽差”,即使路具備了行政職能,也未被官方認可成行政區劃。路的設置一方面是為了改變唐至五代時期的財政上繳問題,一方面也是在強幹弱枝思想主導下,為了有效的監察地方行政長官。知府與轉運使的比較需要放在不同時期去看待。



宋朝的官制特點

由於北宋是“禪讓”而來的政權,趙匡胤為了遮掩得國不正的事實,樹立政權的合法地位,也就沒有推翻後周的各種體制,官員制度也大體上全部繼承下來。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 ——《冊府元龜》

宋初的官名與實際職務大體上是相符的,但隨著行政隊伍的擴大,諸多官員擔任了與“官名”名稱不符的職務,這被稱為是“差遣”,從而催生出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的制度。這個做法的實質是改變五代舊制的弊端,通過差遣的形式,將原有機構、官僚的職權進行剝奪,形成宋朝自己的官僚隊伍,所以也導致許多舊機構成了閒散衙門。


(趙匡胤劇照)


在官名與實際職務分離之後,加之重文抑武思想的影響,首先在文官梯隊裡出現官、職、差遣三種職銜:

官就是所謂的“正官”,在元豐改制前,通常就是指三省六部及寺監等機構的各種官稱,例如左右僕射、尚書、郎中、中書舍人等。這是給官員平定等級,劃定俸祿的標準,寄祿官說的就是這種。元豐改制以後,頒佈《寄祿格》,劃定了二十四階官稱,這些官稱改為相應的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大夫、郎等,以此定官位、俸祿,稱為“階官”。



職就是職稱,指館、閣、殿的學士、直學士、待制、修撰、直閣等。在館閣中任職的稱為“館職”,其他低規格的修撰、直閣稱為“貼職”,這也是文官的一種榮譽銜。就比如說是某研究院的幹事、書法協會成員等,顯得較有文化修養,所以只有“大官”才有職稱,品階較低的一般不授職。

差遣就是官員實際擔任的職務,也稱職事官。差遣的職務有品階,但不會作為俸祿的評定標準,只會根據所差遣的職務發放補貼,這個補貼叫“添支錢”。

除了同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使副使、翰林學士等,差遣職務名稱前後通常都帶有“判、知、同、提、管、守、試”等字。判、知往往在職務名稱前,表示自身品階要比所差遣的職位高,守和試往往在職務名稱後,表示本身品階沒有差遣的職位高,如知某府、某府留守。


根據上述情況,以包拯為例作以解釋。嘉祐元年(1056年)時為龍圖閣直學士、刑部郎中、知江寧府的包拯,被授予右司郎中、權知開封府。龍圖閣直學士就是包拯當時的榮譽銜;刑部郎中就是包拯當時的“寄祿官”;知江寧府就是包拯當時的“差遣官”。

這個人事任命中,包拯的榮譽銜沒有變,變化的是寄祿官和差遣職務,寄祿官由刑部郎中變為右司郎中。元豐改制前,刑部郎中與右司郎中都是五品寄祿官,所以包拯並沒有提高待遇,但差遣由江寧府到開封府,是從陪都南京調往了首都開封,這就是一個跳板。

(包拯畫像)



這與今天的人事任命是相同的,比如從小縣城的縣長調到市級某個區委任區長,雖然級別上屬於平調,但意味著下一步將要從正處級向副廳級發展。所以到了嘉祐三年(1058年),包拯就升為右諫議大夫、權任御史中丞,品階來到了從四品。瞭解了北宋的官制特點,就能夠比較清晰的看懂轉運使與知府的差別。

北宋的地方行政設置與官員任命

宋朝在地方是實行了州、縣二級行政劃分,於特殊地區設立府、軍、監的“州級”行政機構,如首都、陪都會設府;軍事重鎮要衝會設軍;工礦牧鹽等重要物資產區會設監。



由於地位特殊,府往往被認為是介於路與州之間的行政區劃,其實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因為路並非是行政區劃,它只是在一定時期內獲得了較大的行政權力,而且這些行政權力遠遠凌駕於州級長官之上。而府在宋朝就是州一級別,無論地位怎麼特殊,都不能視為獨立的行政區劃,府成為二級行政區劃是在明清時期才確立的。

  • 路的機構設置、轉運使的變遷

由於政權的繼承性較強,宋朝在加強中央集權的進程中,就沒有那麼多的創新,而是小修小補。宋太祖修補體制的精髓來自趙普的指點:對於政權構成威脅的機構和職位,從政治上削奪其權;軍事上收其精兵;財政上制其錢穀。最終目的是形成皇帝控制中央、中央控制地方的權力垂直度。

(趙普劇照)


在制其財谷方面,中央以三司使掌管財政,到了地方則設置“路”進行監督和財稅收繳,因此北宋設“路”的初衷是為了收回地方的財權。唐後期的地方稅收分成留州、送史、上貢三個部份,留州是指地方政府截留一部分用於行政開支;送使是指地方節度使所截留的部分;上貢才是最終上交國庫的部分。

唐後期的地方上貢比例極低,導致中央政府財政捉襟見肘,這是對地方失去控制最根本的因素。所以趙普提出的制其錢穀才是中央集權的核心,地方沒有足夠的財力,就無法對中央形成威脅。北宋立國之初就規定地方財政事務由中央設立的轉運使掌控,地方節度使、防禦使、觀察使、留後、刺史皆不管理財政事宜。

(唐朝行政區劃,道、州)



北宋的前兩位皇帝是以唐朝的“道”比葫蘆畫瓢,確定了13個稅收監察區域,這就是路的前身,是為財政工作劃出的區域,通俗的講就是超大規模的“稅務所”。以轉運司為機構,設置轉運使,並在統一戰爭中,扮演征討大軍的糧餉官、新徵服區財物運往朝廷的督運官。

太平興國六年(981),“詔令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被賦予了監察地方官員的權力,轉運使司因而也被稱為“監司”。若五品以上官員出任一路或多路轉運使的,則稱都轉運使。



由此可以看出,路其實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劃,隨著一路的配套機構陸續設立,它才具備了監察職能、行政職能、司法職能、軍事職能,實際上成為凌駕於州府之上的行政機構。

這些配套機構主要有安撫使司、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分別稱為“帥、漕、憲、倉”。其中除“帥司”為軍事機構,其他漕、憲、倉三司,都有行政監察職責,統稱為“監司”。



提點刑獄司是在景德四年(1007年)才正式設置,成為常設的路級司法機構,後也曾一度廢併入轉運使司。正副長官為提點、同提點刑獄,職權逐步擴大,兼及治安、軍器、河渠等事。

提舉常平司是在熙寧二年(1069年)設置,同時設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且專舉刺官吏之事,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

除了這些機構,還有如政和元年(1111年)設置的提舉茶鹽司,這主要是針對茶鹽國營設立的監管機構,無茶鹽的地區不設;北宋末年設置的提舉學事司,主要管理本路所屬州府、縣的學政。兩浙、廣南、福建三路,設置提舉市舶司,主管對外貿易和關稅,南宋時併入轉運使司。宋神宗以前,陝西路是產鹽大戶,所以設置解鹽司,專管解鹽生產,設提舉出賣解鹽司,專管解鹽專賣事務。



所以轉運使最初掌握一路或數路的財稅﹐兼領考察地方官吏,到了宋真宗前期,漸獲維持治安和清點刑獄,以及舉賢薦能的職責。這就相當於把路提升了規格,不再是“稅務所”,而是一個區域內的最高行政長官,這種權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

  • 州府的機構設置、知府的變遷

宋初於首都開封府,設尹,由親王擔任,其他官員任長官稱“權知開封府事”,簡稱權知府事、知府。除此之外,陪都設西京洛陽府、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長官都稱為知府,併兼留守。到了崇寧三年(1104年),以牧、尹、少尹取代了“權知開封府事”,以親王為牧,普通官員任開封府尹。



“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宋史.職官一》

除了首都、陪都以外,宋初各州的長官皆為刺史,沒有節度使的州和新徵服的地區,都由朝廷以差遣的形式委派官員,委派下去的官員品階都高於州府級別,所以官稱“知州軍事”,簡稱“知州”。

知州軍事都是差遣文臣,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地方管理的模板,繼而削減節度使的權利。在版圖穩定以後,北宋的節度使就成了無實權、官位高的象徵,只有親王外戚及前任將相大臣中有特殊資望者可授予,但授予後並不赴任,稱“遙領”。

(唐末的藩鎮割據局面)


授予節度使的官員,若是正官為中書令、侍中、中書門下平章事的;檢校官加授節度使,出判某府州的,都被尊稱為“使相”。所以說,一般是寄祿官在二品以上,或者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的,才會知、判某州府,這要比轉運使的官階更高。

但府、州長官在架空節度使的進程中,是以文官打壓武官的模式,當州府文官的權利過大時,中央朝廷就有了分化州府長官的舉動了。這個舉動主要表現在設立通判任州府的副長官。

(水滸裡的通判黃文柄)



“偽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公事並同籤議方行施行”——《宋史職官一》

與知州一樣,通判最初也是於新徵服區設立,參與一州府的軍政、民政,後被賦予否決權,即知州、知府關於軍政、民政的公務需要通判複核通過,通判否決則無法施行。

在編制上,大州府派二員甚至三員通判;一般州府只派一員;小州若武官任知州則派一員,文官任知州則不派;邊遠地區有以通判兼任知州的任命。

與此同時,每州府的軍事重地設軍,長官稱知軍,有礦區的設監,長官為知監,級別與州、府同,但地位較之低一些。



(蘇軾劇照)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轉運使與知府都是差遣官,所掌握的權利在不同時期是不一樣的,委派的官員官階也是有變化的。宋初的知府寄祿品階高,總管一個州府的軍政事務,且常身兼數職;轉運使則主要負責地方財稅收繳和官員監察,二者相比,知府在正官官階和差遣官的權力上,都是要大於轉運使的。

到了熙寧七年(1074),宋朝完善路的劃分,形成了23路的格局,並以此為基礎,逐漸完善了每路的行政職能,也就將路提升到了行政區劃的地位,元豐年間所編的《元豐九域志》就是以此編寫出了北宋的“行政劃分”。此時的轉運使就已經獲得維持治安和清點刑獄,以及舉賢薦能的職責,成為區域內的最高行政長官,這種權力是肯定要在知府之上的。而且這個時候的知府已經不再差遣高品階大員,比如熙寧七年(1074)的蘇軾,以太常博士、直史館、權知密州軍州事,太常博士為八品寄祿官、直史館為榮譽銜,說明一般州府長官已經遠遠不如路的行政長官,而如大名府、洛陽府這種高規格府設的長官,依舊是差遣二品大員赴任,級別上不輸轉運使。

參考史料:《宋史》


棍哥觀史


宋朝的官職比較複雜,三言兩語是講不完的,轉運使和知府也不能簡單比較權力大小。

宋朝的路制。

宋太祖時期用的是“道”,沿用唐朝以來“道”制,宋太宗時期廢止“道”,改為“路”。宋朝的路在初期只有15路,分別是:

1、宋太宗時期的15路:

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湖南、湖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西、廣東、廣西。

2、宋仁宗時期的19路:

京畿路、京東、京西、河東、陝西、淮南、江南、湖南、湖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西、廣東、廣西。河北路被一分為四,組成了19路。

3、宋神宗時期的23路:

京東、河北、淮南、江南四路各分東西各兩路;京西路分為南北二路,陝西路分為永興、秦鳳二路,西川、峽西二路改劃為成都、梓州、蘷州、利州四路,合河東、兩浙、福建、荊湖北(原湖北)、荊湖南(原湖南)、廣南東(原廣東)、廣南西(原廣西)七路,共23路。

4、南宋的15-16路。

宋高宗時期,因為國土丟失,只剩下15路,後來將兩浙路為東西,共計16路。

宋朝的路不同於現在的省,只是有點類似,下轄的一級行政單位就是州或者府了。

每個路都設置轉運使,轉運使在初期的時候只負責各路下屬州府的財稅和水陸交通,並不完全管轄各個州府的事務。

宋太宗設置各路轉運使的目的就是削除節度使的權力,到宋真宗1007年之前,轉運使成為實際上各路的最高長官,州府都在其管轄之下,權力達到頂峰。這一小段時間,轉運使是高於知府的權力的。

宋真宗進行改革,分化轉運使的權力,轉運使的權力一分為三:轉運使司(負責財稅、交通)、提點刑獄司(負責司法)、經略安撫司(負責民政),後來也曾經設置

提舉常平司提舉學事司等,一路的長官有時有三位,有時有四位,民政、司法、財稅三個人互不統轄,互相牽制。有時一路之中的州府最高等級的知州、知府可能兼任這些職務。

轉運使作為一路的最高長官也就是那麼幾十年,然後就分權了,有時一分為三,有時一分為四。也即是說著三個路的長官只負責下面州事務的一部分而已,而對其他方面不能插手,因此也就不能比較權力的大小了。

轉運使是宋朝中央政府臨時派遣的官員,隨時可以調換。

轉運使最多可以擔任2年,之後必須離開這一職位。

宋代的州府制度。

宋代的州府屬於派遣的職務,同各路的官員是一樣的,在宋朝的官員等級之中沒有州府這一級別。

雖然沒有路和州府的官職等級,但是州府是有等級的,宋朝保留了唐朝末年的制度,州府一般分為:

節度州、防禦州、團練州、軍事州,權力都收歸知州或者知府,將原來的節度使、防禦使、團練使的權力架空,這些官職都只是一個虛名了。

雖然擔任知府或者知州的官員等級沒有,但是州、府是有等級的,一旦擔任知州、知府自動獲得等級州的官員等級,一旦離開,知州、知府的名頭沒了,那個曾經的官職等級也沒有了,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官員職位。節度州原則上是三品州,防禦州、團練州屬於四品州,軍事州為五品州,一旦擔任不同州的知州或者知府,自動獲得相應的品級官職。

宋朝擔任知州和知府的官員等級比較複雜,有從九品的官員做過知州,也有從一品的大員做過知州,主要還是看能力或者關係來定的,比較複雜。

如果低級官員的級別沒有達到擔任知州、知府級別,一般官銜上加“權知”,稱呼“權知某州”,意思就是暫時管理該州;如果官員官職級別和州府的州級別是一樣的,一般前面加“知”某州;如果被任命的官員級別高於州府的級別,一般前面加“

判”某州,通過以上的官員的全稱就可以瞭解到宋朝州、府的知州、知府的官職情況。

如,王安石罷相之後,他的官職是“判江寧府諸軍事”;蘇軾擔任密州知州時,稱“權知密州諸軍事”,也即是他原來的官職是從六品,級別最小的州也是五品,他是暫時管理。

宋朝的官員收入的構成。

宋朝官員的收入分為三部分,如下:本官職務+貼職職位+派遣職位,路的長官和州府的長官屬於派遣職位。

本官官職是指你本來的官職,有一部分俸祿;外派官員三品以上帶有三館及諸殿、閣職名,稱貼職,也有一部分俸祿;

神宗元豐 (1078—1085) 改制後,宰執資格者帶觀文、資政、端明學士,侍從資格者帶諸閣學士,餘官帶侍制、修撰、直閣,武臣帶閤門宣贊舍人,皆稱為貼職。每月領取一定數量添支錢,後改稱貼職錢。

掛個頭銜就可以拿到這一部分補貼職務的俸祿了。差遣到地方上的官員職務也有一部分俸祿,最後合成官員總薪資,“各路”的長官俸祿相當高,宋朝官員還有很多各種各樣的補貼。

宋朝官職制度比較複雜,而且多變,目的就是不讓地方上權力過大,並進行了分權處理,互相制衡,有時隨意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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