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推官和判官執掌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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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官、判官皆是宋朝官名,不過相信大多數人對判官瞭解多一些,因“判官”一詞在影視劇或小說中出現頻頻。而對推官瞭解應該不多,其實在影視劇中判官和推官出現的頻率都是很高的,那他們具體是什麼官職,又各自負責什麼工作呢?我們不妨先看看史書是怎麼記載的:

一、推官:唐朝始置,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採訪處置使下皆設一員,位次於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五代沿襲唐制。宋朝時三司下各部每部設一員,主管各案公事;開封府所屬設左、右廳,每廳推官各一員,分日輪流審判案件;臨安府設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各一員;諸州幕職中亦有節度、觀察推官。

二、判官:據史記載:始於隋朝。至唐,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均置判官,為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宋沿唐 制,並於團練、宣撫、制置、轉運、常平諸使亦設置判官。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

(一)從工作性質上看

,推官的職責就像現在的審判員、辦事員或書記員。判官的職責更像現在的辦公室主任、秘書長或司法一類的院長。

(二)從工作內容上看,推官和判官在工作中似有重疊,但判官在級別上要高於推官,用我們的話說:判官是幫助所屬部門長官把握工作大方向的,推官是在下屬具體部門做具體工作的。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內容了,我是宋都御史,歡迎大家來一起討論!


宋都御史


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負責審理和司法的官員。但是推官是州縣的司法官員,判官是宋代軍和府還有節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員。

宋朝的推官和判官都是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官名,判官一職始創於隋朝。在唐朝時期的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下都有設有判官一職。特派擔任臨時職務的大臣可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來輔助管理。之後判官的權利逐漸增重。

宋朝時期也是沿用唐朝時期的制度,在各州府均有設置。還會選派京官充任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省稱“籤判”。

判官是府之副職。相當於副省長(或省轄市副市長)。判官是地方長官的下屬,主要職責是輔理政事。

推官是在唐朝時期開創的,在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採訪處下面都設有推官一職。但是地位是不如判官的,僅次於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五代時期還沿襲唐朝制度。

宋朝時期依然是沿用唐制,在三司下各部每部設一員,主要管理的是案子公事、審判案件什麼的。官位倒是不高,只有六、七品。我們就看影視劇《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宋提刑官。都比推官和判官大多了。

提刑官是宋代一路的最高司法長官,提點刑獄使。官位也才五品,被大理寺的寺丞壓得死死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機關。宋慈即使做到京城的提點刑獄,官位也不大。而推官和判官的是在提刑官之後的,皆受提刑官的管轄。

提刑官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可以進行彈劾。在宋朝時期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知縣就不行了,需要由知州最後進行判決。

各州縣的死刑犯基本是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才可以執行的。也就是說這“提刑官”有複審權,可以把自己屬地的法院審理過的案子拿出來重審。

在職權和公事上,推官和判官的職責都是相差不多的,但判官比推官的權利要大,雖然都是幫助地方官員審理案件,推官更像是判官的副手,來協助判官的。

宋時屬開封、臨安二府的推官相當於法院院長,其它地區的推官有點幕僚,下屬的意思,大致上就是掛職而沒有實權。無論是推官還是判官最後都是受到提刑官的監督和審核,罪行嚴重的最後會提交到大理寺來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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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始於隋朝。至唐,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均置判官,為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宋沿唐 制,並於團練、宣撫、制置、轉運、常平諸使亦設置判官。 元代改為各州府設置判官。

總的來說,判官是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宋朝推官唐朝始置,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採訪處置使下皆設一員,位次於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五代沿襲唐制。

總的來說,宋朝推官是審判案件的

職位所涉及的領域不同,兩者並沒有多大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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