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傑律師:公訴機關提交的刑事證據目錄法院應提供給辯護人

姜傑律師:公訴機關提交的刑事證據目錄法院應提供給辯護人

即使是被告人孟晚舟也像明星一樣前呼後擁,為什麼?


作者:姜傑,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我擔任被告人LZG辯護人。這個案件因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都是複印件且有很多不清楚,為此我申請法庭要求公訴機關提交清晰的證據(詳見《模糊不清的證據是無效證據不能用來指控犯罪判決有罪》一文),還有一些證據是英文和朝鮮文,為此我要求法庭責成公訴機關翻譯外文證據(詳見《公訴機關有義務翻譯外文證據!》一文),為了便於庭審質證,我在開庭前與法官助理(馬)聯繫說如果公訴機關提交了證據目錄,請給我一份,如果沒有能不能讓公訴機關提交一份。法官助理馬助理說沒有證據目錄。後期也沒有給我提供證據目錄,在開庭的時候,我看到書記員在筆錄上早已記錄好了“證據目錄……”,也就是說公訴人給法院提供了證據目錄,但法庭沒有給辯護人。

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取消了公訴機關提交證據目錄的規定,但在公訴機關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的情況下,法院有義務向辯護人提供證據目錄。

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沒有了提交證據目錄的規定,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延續了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為什麼取消了公訴機關提交證據目錄的規定,姜傑律師將在以後發文討論)

提供證據目錄現在雖然不是法定職責,但公訴機關既然已經 提交了,法庭就應該提供給辯護人,才能體現訴辯平衡,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反之,如果刻意壓制辯護人行使辯護權,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辯護權的變相限制。

尤其是公訴機關沒有宣讀證據,而只是簡單按照證據目錄所列概況說證明什麼時,辯護人由於沒有證據目錄,並不知其所指,無法有針對性的質證,只能概況性的質證。難道這是法庭所要追求的結果嗎?

控辯平等原則,也叫控辯平衡原則,它雖然沒有規定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但它已成為現代各國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控辯平等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義務調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輕、無罪的證據是一致的。控辯平等也有利於落實《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預告:下一篇將發佈姜傑律師本案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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