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區失業保險金領取攻略來啦!

你有想過嗎?

單位每個月購買的失業保險是用來幹什麼的?

如果有天你失業了怎麼辦?

小編整理了一份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辦事指南

希望在您有需要的時候

失業保險能伴您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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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

(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職工本人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

(三)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的通知;

(二)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開戶的銀行賬號(僅限本人未辦理成都市社會保障卡或未激活金融功能)。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的通知範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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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裡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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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區政務中心社會保險受理窗口、青白江區人力資源大廳失業保險服務窗口、網上經辦服務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方式一:社保經辦窗口辦理

(一)用人單位在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窗口辦理職工社保關係中斷,失業原因屬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還需提供符合規定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材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錄入、掃描並推送至同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告知失業人員通過相關渠道查詢失業保險金申領結果。

(三)同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後,及時通過系統告知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審核結果。

方式二:網上辦理

(一)用人單位通過“蓉e人社”—“社會保險網上經辦系統”辦理中斷職工社保關係,對失業原因為“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同步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並上傳規定格式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二)用人單位經辦專員通過網上經辦服務功能查詢失業保險金申領辦理情況,並負責把辦理結果和領取注意事項告知失業人員。

(三)負責失業保險金後臺審核人員,在四維繫統中收到審核信息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方式三: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

用人單位辦理職工社保關係中斷後,沒有及時在社保窗口或網上經辦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的,用人單位可選擇到失業保險經辦窗口辦理,並按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窗口提交申報材料。材料齊全無誤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完善的全部內容。

失業保險窗口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理;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告知理由和依據。

申領失業保險金多久能辦好?

法定時限:

審核確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限:自收到備案材料的15日內。

承諾時限:即時辦結(記得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下午不辦理哦!)

申領失業保險金收費嗎?

不收費

失業保險金辦理部門及窗口聯繫電話

就業局失業保險科:83667736

窗口電話:83667722、83692836

青白江區失業保險金申領渠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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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的我們為您附上依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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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四章、《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條例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的情形有: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傷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先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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