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攻略来啦!

你有想过吗?

单位每个月购买的失业保险是用来干什么的?

如果有天你失业了怎么办?

小编整理了一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办事指南

希望在您有需要的时候

失业保险能伴您走出困境!

青白江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攻略来啦!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通知;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户的银行账号(仅限本人未办理成都市社会保障卡或未激活金融功能)。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通知范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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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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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政务中心社会保险受理窗口、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大厅失业保险服务窗口、网上经办服务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方式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

(一)用人单位在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职工社保关系中断,失业原因属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扫描并推送至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失业人员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结果。

(三)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及时通过系统告知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审核结果。

方式二:网上办理

(一)用人单位通过“蓉e人社”—“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办理中断职工社保关系,对失业原因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同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并上传规定格式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用人单位经办专员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功能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情况,并负责把办理结果和领取注意事项告知失业人员。

(三)负责失业保险金后台审核人员,在四维系统中收到审核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方式三: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社保关系中断后,没有及时在社保窗口或网上经办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并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

失业保险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申领失业保险金多久能办好?

法定时限:

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限:自收到备案材料的15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记得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不办理哦!)

申领失业保险金收费吗?

不收费

失业保险金办理部门及窗口联系电话

就业局失业保险科:83667736

窗口电话:83667722、83692836

青白江区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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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心的我们为您附上依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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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四章、《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条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的情形有: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先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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