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收容教養廢除看法治進程

最近出了一條消息是說我國廢除了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養制度,在網上引起了一陣騷動,有些人出現了一些錯誤的理解。那今天就說說這個事情的真實含義——廢除收容教養制度。

2019年12月28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從收容教養廢除看法治進程

我國的收容教養制度借鑑了蘇聯的體制,也是當時國情的要求,當時妓女氾濫,舞女暗妓眾多,收容教養制度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採取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勞動教養,並通知家人。這個制度出臺後,對於建國初期打擊賣淫嫖娼等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

現在廢除了這項制度,有人認為是國家在默許這一行為。

這是絕對錯誤的!

雖然收容教養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依舊是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或500元以下罰款。

廢除這一規定的原因,首先收容教養制度在形式上是違法的,《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由人大立法,可這個制度是國務院的“辦法”。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其實質上也是不公平的,其中收容教養制度少則半年,多則兩年,而刑罰處罰的有期徒刑有些都沒有長達兩年。從法理上刑罰應該是最重的,而在此制度下行政處罰強過刑罰處罰,顯然是不合理的。

最後就是這項制度實際給予了公安機關過大的權力,幾乎沒有限制。適用十分隨意,事先沒有聽證,始終不下通知,事後也難救濟。且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監督和審查。如此巨大的權力給腐敗的增生大開方便之門。

但即便如此,賣淫嫖娼行為也不應該走向合法化,這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也違反了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底線,收容教養制度的廢除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而不是對違法行為的姑息。嚴重的還需要受到刑罰處罰。

總的說,這是順應社情民意的體現,是對於人權的尊重,也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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