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超出訴訟時效,能討回公道嗎?

田汝雲


按道理可以的,國家規定用工單位未給勞動者足額參加社會保險,致使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國家要是真正的保障勞動人民、打擊違法行為,就應該取消勞動者維權期限!直到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到保護、違法行為消失為止才對!


用戶順天道合人性


頭條上關於社會保險的話題很多,說明現在員工保險意識比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在現實中對投訴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案件的處理很可能不能遂投訴人的心願。

現階段,國家奉行的方針主要還是就業第一,保障第二,即先鼓勵更多的創業者創業,興辦企業以吸引更多的人就業,只有企業經營穩住了,企業才會為員工考慮保險問題,所以現在許多地方主要還是用行政手段引導用人單位為員工參保。這些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若企業不參保,不得上市,產品不能進入政府釆購目錄,不得參加政府工程的投標,企業法人代表不能當選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評先等等。如果企業一開辦,就要求企業參保,否則就不核發營業執照,則很有可能扼殺一批創業者,許多人也會認為這地方營商環境不行。

所以,對一些員工關於社保方面的投訴,勞動監察一般會去用人單位調查,瞭解是否有參保能力,有經營狀況可以,會督促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但不會往前面追索,因為整個企業都末參保,不能只滿足投訴者一個人的訴求。現在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也不對社會保險訴求進行判決,估計也是基於此考慮。

作為勞動者,入職時就應瞭解單位的參保狀況以作出個人選擇,中途也應及時選擇辭還是留。

社會發展水平就這樣,員工和企業主兩難啊。


枝葉關情8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有時效限制,如果超過了時效,勞動者的訴情就不會得到法律支持1,但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無法維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蒐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補繳社保,要求補繳社保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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