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不重視舉證而敗訴

事件經過:

2019年7月1日上午9時許,患者因身體不適到當地縣醫院心內科門診就診,口述上腹疼、噁心嘔吐3天,主治大夫根據患者口述初診為“胃炎”,建議住院治療。患者於當日上午10時23分入住當地縣醫院心血管內科治療,11時45分靜滴用藥“0.9%氯化鈉注射液100ml 、注射用泮托拉唑鈉(凍乾粉)40mg,5%葡萄糖注射液250ml、丹參川芎嗪注射液10ml”,靜注期間即11時42分至43分主治大夫給患者開具了“1、肝膽脾胰,2、成人心臟彩色多普勒超聲,3、頸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聲,4、十二及以上通道心電圖檢查,5、腹部胃造影,6、胸部後前衛,7、葡萄糖測定,8、電解質,9、澱粉酶測定(血、尿),10、肝功系列,11、腎功,12、心肌酶譜(五),13、血脂六項,14、尿液檢查”等檢查項目,患者未做檢查,並於下午6時35分主動要求出院,次日到某大學附屬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亞急性高側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Ⅲ級(NYHA分級),2、高血壓3級很高危組,3、肺部感染;入院診斷為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亞急性高側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Ⅲ級(NYHA分級),2、高血壓3級很高危組,3、肺部感染,4、前列腺增生。住院治療13天;出院診斷為:主要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其他診斷:1、亞急性高側壁心肌梗死,2、心功能Ⅲ級,3、高血壓3級(極高危),4、肺部感染,5、前列腺增生。患者認為醫院漏診,後訴至法院。

一、當地縣醫院不存在耽誤患者的病情。1、坐診大夫詢問病情。2、主治大夫瞭解病情病史後用藥。3、患者說“吊瓶打上一直到結束的時間段內患者病情都沒有緩解”,這一方面是患者家屬著急,二是任何治療都是有一個過程。4、因為患者早上來醫院前吃飯了,所以抽血化驗等檢查,只能等第二天來做,這是醫學常識,主治大夫的答覆並沒有問題。二、患者和家屬不相信當地縣醫院的醫療水平,患者的家屬不管不顧患者的病情,而是自己盲目判斷。這正如患者在自己的起訴狀裡說:“思慮再三家屬覺得7月2號在當地縣醫院檢查還不如到延安附屬醫院做詳細”。三、患者拒絕做輔助檢查,主動要求出院,應該責任自負,當地縣醫院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1、患者在自己的起訴狀中所說的“於晚18:40主動要求出院”。2、醫患溝通記錄記載:“主管醫生已向患者告知目前病情,拒絕做輔助檢査,一切後果自負”“主管醫生已向患者告知目前病情:患者家屬自動要求出院,告知患者家屬,隨時可能發生猝死,心臟驟停等一系列危及生命的事件,家屬表示一切不良後果自負。”四、當地縣醫院是否一再延誤患者疾病的診斷治療?是否錯過最佳治療時機?是否導致其嚴重後果——心梗?這需要醫學鑑定,而不是患者自己判斷。患者現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地縣醫院違反醫療常規,未盡到必要的診斷義務。2、患者主動要求出院,拒絕做輔助檢查,現在又以當地縣醫院漏診忠者心臟方面的必要檢查要求賠償,這沒有道理。3、患者在最應該做檢查的時候主動要求出院,現在以當地縣醫院未能在最佳時機內確認並控制病情,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這沒有證據,也沒有道理。4、患者沒有任何證據就寫出來“過錯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關係十分明確”,不知道患者的證據在哪裡?綜上所述,患者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當地縣醫院有醫療過錯行為,且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認為當地縣醫院沒有任何責任。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患者訴稱其在當地縣醫院治療期間,因當地縣醫院漏診患者心臟方面的必要檢查而構成醫療過錯,請求予以賠償經濟損失的訴求,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當地縣醫院在診治過程中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行為,且對患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而當地縣醫院提供的證據反之證實其在給患者診治過程中根據病情做出了要求患者進一步做輔助檢查,而患者未檢查並主動要求出院的事實,故患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對其訴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患者的所有訴訟請求,且患者承擔所有訴訟費。

我們觀點:

這個案件其實患方最主要的失誤就在於沒有做出專業的舉證工作,沒有證明醫院在診療中存在過錯,這也是我們一直強調的,現在醫療訴訟中舉證工作是患者做的,不是說你訴訟後就等著法院給你判決,本案件就是患方不重視舉證的典型代表。看醫院在整個過程中舉證做的比患方全面、專業很多,所以法院判決患方敗訴是必然事件。曾今我們也給很多患者介紹過醫療評估的價值,很多人都不太理解,認為只要提交訴訟,法院會判決,司法鑑定機構也會做醫療損害鑑定,為何還需要評估? 我們說過醫療評估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幫助患者在整個訴訟中完成專業的舉證工作,沒有專業的舉證,就有可能遇到本案例中患者的結局-敗訴,就連做司法鑑定的機會都沒有實在是可惜,希望患者以後對舉證工作重視起來,不要因為對於醫療訴訟規則的不瞭解而錯失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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