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轉賬單,沒有借條,能打贏官司嗎?

#我要上頭條#

#現金為王的財務思維#


只有轉賬單,沒有借條,能打贏官司嗎?

只有轉賬單,沒有借條,能打贏官司嗎?

案例

2012年4月16日,張某以急需資金週轉為由向李某借款10萬元。李某於當日通過銀行向張某轉賬10萬元。之後李某多次要求張某履行還款義務,均被張某拒絕。於是李某訴請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借款10萬元,並承擔相應利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錄音,以證明借貸關係真實存在,但張某對錄音內容予以否認。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持有的銀行個人存款業務憑證,僅能證明其向張某匯款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尚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系原告向其借款。僅憑錄音無法確定談話時間、地點、談話者身份,錄音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錄音所涉及談話內容未正面提及本案款項,無法證明與本案款項的關聯性,所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並不能證明兩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因為什麼而成立的,即只完成了“錢款已付”的舉證,而沒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舉證。這是因為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比如提供借款體現的是借貸關係,給付貨款體現的是買賣關係,交付捐款體現的是贈予關係等。比如生活中朋友、親戚間的賬目往來也時有發生,但並非每筆匯款都出於借款,可能系幫別人買東西、一起投資做生意等生活瑣事。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一般審查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兩個方面的材料,借貸合意主要表現為借條、欠條或口頭協議,借貸事實表現為轉賬憑證、收條等,應由原告對上述兩部分內容承擔舉證責任。僅有銀行的轉賬憑證,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必然存在借貸法律關係。所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被告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的,那麼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承擔證明責任,否則將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存在。

借條、欠條等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無論是親友或生意合伴之間,無論關係親疏,出借款項最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即使出借人通過銀行櫃檯轉賬或網上銀行轉賬,都應註明錢款用途。轉賬時,要在留言欄內註明轉賬內容,如果是借款,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利息;如果是還款或者是結清貨款,應寫清相關內容。如果沒有註明,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或者事後與對方協商對轉賬事實以及相關事項進行電話錄音,從而將轉賬款與合同固定相連,形成一個較嚴密的證據鏈。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只有轉賬單,沒有借條,能打贏官司嗎?

更多請,關注頭條@晰經濟,看頭條晰經濟,你的洞察更有利!

現金為王的財務思維

2020年各行業最新企業增值稅預警稅負率

金稅三期大數據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差旅費、招待費、會議費報銷,財務做賬切勿任性!

彙算清繳乾貨!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不得扣除項目,瞭解一下吧

2019年報正式開始,不年報列“異常名錄” “失信企業名單”



只有轉賬單,沒有借條,能打贏官司嗎?

看頭條晰經濟,你的洞察更有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