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孃又沒和他睡過,憑什麼幫他還債?

2017年6月,王某為家裡拆遷款能多得一份與某女商某達成協議領取結婚證,事後分得款項給其2萬作為“幫忙費”。二人領取結婚證後,王某隨即向某貸款公司借貸數十萬隨即消失,某貸款公司一紙訴狀將王某與商某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決該貸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商某與王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商某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經過調查以及聽取商某的舉證,認定商某與王某無夫妻之實,故而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由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該案重點在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分為兩部分,首先是夫妻實質要素,即共同生活。其次是在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再分為兩種情況:1.債務數額在家事範疇中,可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被告舉證證明不是夫妻共同債務。2、債務不在家事範疇,則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舉證責任人應當承擔不利因素。

若要證明夫妻共同債務,須從三個方面著手:1.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2.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經營;3.該筆債務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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