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你想好了嗎?

離職,對於職場人士來講,有的是因為有更好的職業發展,而更多的則是憤而離職,但無論是哪種,離職對於職場人士來說,或多或少都是一種損失,畢竟要離開熟悉的工作環境、熟悉的同事圈,多少有些不捨。

對於友好合作的東家,當然是好合好散最好不過,但對於飽受剝削和壓榨的東家,則是該算總賬的時候了,此時,如果你懂勞動法律法規,匆忙離職,之後再來找東家要求給予經濟補償之類的,則會因為你的不會離職,而不能如願以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包括: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因此,你的辭職理由一定要寫因用人單位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千萬,千千萬萬別寫“因個人原因離職”。要不然,到時候會因為這幾個字之差,而導致你的勞動權益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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