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研究丨商帮文化,动力还是阻力

商会研究丨商帮文化,动力还是阻力


作者|史晋川

“眼下,商帮文化似乎不仅仅是为经济唱戏搭台”

近几年,我们注意到出现了一股讨论经济和文化之间关系的新热潮,明清两朝以来中国历史上的商帮,成为现在人们热衷谈论的话题。文化,尤其是跟商帮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各种文化,现在似乎不仅仅是为经济唱戏搭台,似乎也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当中的一种主旋律,它好像要成为人们医治这个社会当中商业道德沉沦等弊病的一剂良药。

当我们身处在这样一股有关商帮文化的浪潮中,更要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理性地探讨在现代市场经济当中,商帮文化对于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而言,究竟是动力还是阻力?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它能成为动力?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它会成为阻力?

“经济制度必然与文化信仰相连,商人们不同的文化背景会内生出不同的经济制度”

在11世纪的地中海地区,活跃着两个著名的商人群体: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他们从事相同的职业——航海贸易,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当一个商人在A城市组织货源的时候,他怎么把他的这些货运输到其他城市,然后在其他城市销售。这个问题又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在其他城市选择什么样的商人作为他的代理商;二是构建什么样的机制才能够制约这些代理商,使得他们不至于通过欺诈等机会主义的手段损害委托商或者贸易商的自身利益。

马格里布商人的解决方法是,选择同一族群的马格里布商人作为代理商。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来防止那些代理商侵害自己的利益呢?很显然,它动用了马格里布这个族群的社会网络,包括社会信息的网络传递机制。要是哪个马格里布商人骗了我,那么,对不起,在这个群体当中通过口口相传,最后没有人会跟这个有劣行的商人做生意,他将会被排除出马格里布商人群体。也就是,一个人只要对另一个人做了坏事,一旦他的这种不好的声誉传出去,将受到其他人的集体惩罚。

格雷夫教授把这种惩罚机制称为“多边的声誉机制和多边的惩罚机制”,这是一种基于社会民间组织习俗惯例的集体惩罚机制。

热那亚商人不一样,他们选择非热那亚商人作为贸易代理商。从12世纪开始,热那亚商人就制订了一套广泛的契约登记以及契约实施的法律制度,建立了永久性的法院,制定合同法来调节商人之间的贸易冲突或争端。

为什么同一个地区两群不同的商人,会发展出两套完全不同的经济制度或者说契约执行制度?答案是,经济制度必然与文化信仰相连,商人们不同的文化背景会内生出不同的经济制度或者说契约的执行方式。

马格里布商人是一群活跃在穆斯林世界的犹太商人,生活在集体主义的社会当中,有着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同时还具备了集体主义社会中的信息传递网络。基于这样的信仰和这样的网络,他们构建了一个用于支撑他们贸易活动的、集体性的惩罚机制。一句话,马格里布商人的这种制度,是以地缘、血缘、亲缘为核心纽带的一种人格化的交易方式,或者说是一种适合于熟人社会的人格化的交易机制。

热那亚商人是一群从罗马帝国中解放出来的城邦商人。他们的宗教、文化所信奉的是个人主义,在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支配下,同时也因为缺乏像马格里布商人那样的密切的社会网络,所以他们发展出一套以法律制度来作为有效运行基础的交易方式。一句话,热那亚商人无需以地缘、血缘、亲缘为纽带,他们的制度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契约执行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可以向陌生人社会推广的、普遍主义的非人格化的交易机制。

“弘扬商帮文化,应当以遵守法律和确立非人格化交易方式的主导地位为前提”

格雷夫教授对11世纪地中海不同商人群的研究,在我看来,实际上是开辟了经济学和经济史学从学理层面上研究商帮文化的先河。2003年10月,在复旦大学的新政治研究学国际研讨会上,我试图利用格雷夫教授的历史比较分析理论来分析温州商人群体行为特征,以及它对温州区域经济的影响。《解放日报》在头版作了报道,说“史晋川教授在沪预言,温州模式将发生变迁”,很客观。但是被转载之后就不对了,有的都市报说“史晋川教授惊人预言,温州模式在20年之内即将消失”。

我的这个观点曾经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争论,比如有日本学者就不同意我的观点。他们认为,正是温州人的人格化交易方式,促进了温州的区域经济发展。我不否认这种人格化的交易方式在改革开放的前中期对温州区域的经济发展,乃至对整个浙江的区域经济发展是有它的贡献的,但因为那个时候是计划经济,还没有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但到了今天,我想我们对于商帮文化的认识应该更加清晰。我个人认为,在商帮文化中的确有很多很

好的经商理念和经商方式,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忽略了商帮文化中,基于地缘、血缘、亲缘和人格化交易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一,以地缘、血缘、亲缘为纽带和人格化交易方式为特征的商帮文化,在交易范围扩大后,并不利于商业活动中“诚信”的经商理念的确立。商帮文化中的“诚信”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人格化的交易方式来维系。解决当今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根本之道是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确立非人格化交易方式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我们的经济、合约的执行,应该以法治为基础。

第二,商帮文化对于“三缘”的纽带和人格化交易方式的倚重,尽管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它会导致商帮中商人的封闭性,阻碍商帮中的商人去开拓新的产业。道理很简单,商帮中的商人已经对人格化的交易机制、对“三缘”的核心纽带形成了很强的依赖,你要他走出现在的产业进入新的产业,这是要他的命。在新的产业里,没有人格化的交易机制,他就会觉得非常不确定,认为风险很大,他就不愿意跨出这一步。商帮文化所带来的封闭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帮的开拓,导致了商帮对活动路径的依赖。

第三,由于商帮文化中对“三缘”纽带和人格化交易方式的认同,个别商人还会作跨经济领域扩张,形成一种商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结合,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

总而言之,对待商帮文化,我们一定要有全面的审视。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和继承乃至发扬光大商帮文化当中一些优秀的成分,但另外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商帮文化中那些虚伪的东西和有害的成分。

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根本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发展出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的非人格化的交易方式。在遵守法律和确立非人格化交易方式主导地位的大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商帮文化的一些优秀成分,在这种条件下,商帮文化可以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而脱离了法律制度和非人格化交易方式去谈商帮文化,是一种思想上的糊涂,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将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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