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十宗典型案例
案例一:改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
事實:2016 年 12 月 27 日,***安監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燃氣有限
責任公司未經審查許可,擅自在***進行天然氣管道鋪設,執法人員當即下發現
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按照《安全生產法》要求開
展"三同時"工作。2017 年 3 月 21 日,安監局巡查時發現,施工單位擅自將封
條解封繼續施工並將現場管道全部掩埋。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
給予 20 萬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給予當
事人行政拘留 5日的處罰。
案例二;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未採取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實:2017 年 6 月 9 日,***安監局執法人員開展雙隨機檢查,在對***鋼
結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 11 條隱患,並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未採取防火、防爆、通風,存在隱患;2、特殊工種存在無
證上崗焊接切割作業;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教育記錄不如實填寫;4、
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5、未配備安全管
理人員;針對以上情況,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要求企業立即整改
安全隱患;同時通知直接監管的***高新區技術產業開發區安監局跟蹤、督促隱
患整改落實。
處罰:以上第一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
第一項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罰
款人民幣 5萬元的行政處罰;第二項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作出罰款人民幣 1萬元的行政處罰;第三項
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
出罰款人民幣 2萬元的行政處罰;第四項行為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
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 20 日改正的行政處罰;第五項
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
罰款人民幣 10 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項違法行為合併執行,擬對你單位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人民幣 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
2017 年 5 月 5 日,***安監局在對新疆**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中
發現,企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特種工人員證件不符、無證上
崗作業,起重機檢測報告過期、鍋爐檢驗報告過期,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未按要求
在當地安監部門備案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一
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生
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罰款 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訓未落實
事實:2017 年 5 月 12 日,***安監局對***化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安全
檢查,共排查安全事故隱患 14 條,責令企業在 2017 年 5 月 19 日前整改完畢,
2017 年 5 月 22 日,縣安監局對***縣***化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復查時發現該企
業 10 條隱患未整改,其中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卡本人未簽字。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和《安全生產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合併處人民幣 9萬元的行
政處罰。
案例五: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
事實:2017 年 5 月 18 日,***縣安監局執法檢查時發現,***縣***石
料廠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未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部門驗收合格,
擅自組織試機生產,安監局執法人員當場立即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責令立即停止一切生產活動。6月 20 日,根據該公司提交的整改報告,安監局
對該企業進行現場複查時,發現企業又擅自組織開工生產活動。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條規定,
對該企業給予警告,並處 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違規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
事實:2017 年 3 月 10 日***市安監局執法檢查時,發現***工業園***
化工有限公司在由***提供的場地通過罐車拉運危化品硝酸,分裝後外銷,公司
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對該***化工有限
公司處以 10 萬元的行政罰款。
案例七: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天然氣輸配設施,並且未配備安全管理人
員。
事實:***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在焦油罐區設置天然氣輸配設施,
並且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安全生產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給予***化工有限公司 5 萬元行政
處罰
案例八:生產車間粉塵濃度未進行檢測、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事實:2017 年 3 月 7 日,***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被查
出企業無安全管理機構,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工作;未對生產車間粉塵濃度進行檢測。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三項、四項) 的規定,
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 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未進行從業人員崗位安全教育培訓和事故隱患未如實記錄
事實:2017 年 3 月 31 日,***縣安監局執法人員對該區企業進行檢查,
通過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發現該企業存在未進行從業人員崗位安全教育培訓,
未將事故隱患未如實記錄等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
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安全設施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事實:2017 年 5 月 30 日,***縣安監局發現***工貿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機
和油庫內安全設施不足、老化開裂,2017 年 6 月 1 日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 1-3
月份安全設備設施檢查臺賬檢查人全為代簽,4月以來無站內安全設施檢查、維
護、保養記錄。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
幣 3萬元的行政處罰。
- 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十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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