噹噹網搶公章“大戲”,看看法律人認為李國慶正當不正當

近日,噹噹網“搶公章”事件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引發熱議。

據媒體報道,4月26日,噹噹網創始人李國慶率四名“壯漢”闖入噹噹辦公室大樓,趁實際控制人俞渝不在,搶走公司幾十枚公章,並張貼了《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表示其於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成立董事會,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成立新的董事會,由李國慶、俞渝、潘躍新、張巍、陳立均擔任董事。


董事會通過了新的《公司章程》,並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和總經理。此後,俞渝不再擔任噹噹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由李國慶全面接管公司,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噹噹網搶公章“大戲”,看看法律人認為李國慶正當不正當


新浪科技訊 4月26日消息,針對“網傳李國慶搶奪噹噹網公章”一事,噹噹網發佈聲明稱,4月26日9點34分,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


噹噹網搶公章“大戲”,看看法律人認為李國慶正當不正當

圖源:噹噹創始人李國慶 微博


隨後噹噹網嚴正聲明:噹噹網以及關聯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失控期間,任何人使用該公章、財務專用章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或其他任何書面文件,公司將不予承認。公章、財務章、財務部門章即日作廢。噹噹網業務照常進行,員工及管理團隊一如既往、努力為讀者提供優質服務。

噹噹網搶公章“大戲”,看看法律人認為李國慶正當不正當

吃瓜看熱鬧之餘,

公章還能被“搶走”嗎?

李國慶奪公章是否違法?

噹噹網宣佈公章作廢是否符合規定?

公章就能代表控制權?

。。。。

讓我們從法律層面分析,

李國慶搶奪公司公章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Part 1

公司、公章、章程以及公司控制權


公司印章主要有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發票專用章五種,公司印章對於公司來說對外代表著公司意志,是否掌控了公司印章和證照,就代表掌控了公司的控制權嗎?

一、問題引出

公章是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東西,是公司對內、對外展示公司某一行為系公司依照法定或章程規定作出具有某種合法性對公司具有拘束力的一種標誌。國外和港澳臺的公司一般沒有公司公章之說,往往經由公司法定或授權代表人簽名即可,其印章並不具備中國大陸的這種一種重要性。之所以如此,或許是因為在大陸公章需由公安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方可製作,具有公權力的認可與加持,故具有特別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意義。現實中,沒有公章很多問題難以處理。也正因為公章在中國大陸的這種特殊地位,擁有公章往往便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合法“控制公司”。但當公司的治理結構出現問題,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爭議爭奪控制權時,“公章”就成了博弈的對象也易發生法定代表人和持公章的人之間的衝突,從而引發誰能代表公司意志的問題?所以,李國慶此舉顯然是為了昭示乃至實際行使其對當當系企業的控制權。

二、公章與法定代表人是中國公司的兩大意思表示“機關”

從法律規定上看,僅《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未有明確公章能代表公司意志。公章在實踐更多代表公司的原因,是印章在中國歷史傳統文化中即作為權力的象徵,因此印章即權威的傳統認知延續至今,印章能夠代表中國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也成為公認的商業慣例。

相比印章而言,法定代表人對於公司法人的代表具有更為充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稱“《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明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從形成時間上看,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於公司公章產生。根據《公司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應由公司登記機關發放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必須載明的事項之一即為法定代表人。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因此,無法定代表人即無公章。


三、人章衝突,究竟誰更能代表公司?

只有一起使用才可以代表公司。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鑑,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二、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三、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申請登記時,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登記主管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對於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在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主管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李國慶依託的股東大會及其決議是否有效?

工商信息顯示,噹噹網(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俞渝,持股比例為64.2%,而李國慶持股為27.51%。

作為持股27.51%的自然人股東,李國慶無疑是有權利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的。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但是,臨時股東會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如果說沒有履行這樣一個通知義務,那麼這樣召開股東會的合法性肯定有問題,既然召開合法性有問題,那麼所形成會議的決議那麼是有問題的。”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陳文明律師稱。

那麼,如果李國慶有權召集並舉行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有效如何判定呢?根據李國慶的《告全體員工書》,李國慶稱,在噹噹的股權結構中,李國慶與俞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合計持股91.7%,基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原則,李國慶目前實際持股45.855%,公司其餘股東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均支持李國慶。因此,李國慶目前實際獲得53.87%的支持。李國慶或據此以超過半數的支持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了成立新董事會的決議。

不過,李國慶對二人股權的計算方式似乎存在爭議。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餘超律師表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有公司股權,應當同時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雙重調整,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記一方有權就股權的財產價值主張權利,但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只能是股權代表的價值利益和所帶來的收益,未登記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五、引申: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章失控,當如何解決?

噹噹網聲明的法律意義在於,直接宣佈47枚公章全部作廢,完成了市場風險警示。避免他人以“表見代理”為由,主張與“被代表的”噹噹簽署的合同有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憑藉營業執照原件去掛失公章,日後重新刻制。這一波操作,完全是常理常識範圍內的反應。

司法審判觀點:公司公章是法人經相關法定機關登記備案確認的宣示性法律憑證,有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意思表示的功能,是公司對外經營、對內管理的專有物品,屬於公司的重要財產,而非股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董事的私人財產,任何人不得侵佔。公司公章的運用應當尊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的有效決議,若公司未就公章等公司證照應當由誰持有召開過股東會或者作出過明確授權,公司章程對於公司證照的保管事宜也未作出規定,包括公章在內的印章、證照均應當存放於公司,由法定代表人進行管理。因此,當公司公章控制人發生爭議,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要求公章實際控制人返還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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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章衝突解決路徑圖


Part 2

關於李國慶“搶公章”行為的行政、刑事法律風險分析


搶奪公章並不是網絡流傳的觸犯《刑法》第280條的犯罪行為

相關法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本條文所指的搶奪印章的對象為國家機關,而噹噹網屬於民營上市公司,主體不符合本罪構成要件。同時,刑法針對公司、企業的印章只設定了偽造行為,並不處罰搶奪行為,李國慶背後肯定有律師團隊,可能也是知道搶奪公司印章行為沒什麼刑事問題。搶奪公章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處罰法》公章本身的財產價值雖然較為單薄,但不可否認其仍具有一定財產價值,其附帶的隱形價值高過其物質價值,可以成為盜竊、搶奪的對象。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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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源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大股東為傅某,持股佔比40%,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餘三位股東王某、李某、劉某各佔20%。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通過。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連選連任。


2016年2月,龍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參加會議的股東王某、李某、劉某作出決議:免去傅某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選舉王某為公司執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執行董事傅某應與新任執行董事王某辦理交接手續(包括公司公章、財務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及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後龍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傅某返還龍源公司證照,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營業執照正副本、開戶許可證、公司財務賬簿等。傅某辯稱,自己系大股東,有權掌握公司公章等資料;2016年2月股東會決議無效,其已經另行提起訴訟,本案應當中止審理。經查,傅某提起的公司決議無效之訴,因傅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已經裁定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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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支持了龍源公司的訴請。傅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理由: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2016年2月,龍源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免去傅某執行董事職務和法定代表人職務,選舉王某為公司執行董事,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與王某辦理交接手續。上述股東會決議未經法定程序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不成立,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傅某作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執行該決議。

王某依據上述股東會決議成為龍源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對外有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對內有權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王某以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名義起訴傅某返還公司經營所需公章、證照及公司財物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傅某上訴主張,本案應當以傅某起訴確認公司2016年2月決議無效訴訟的處理結果為依據,但該案已按撤訴處理,傅某的上述主張,已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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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章的產生

印章在歷史上源遠流長,一度被視為權力的象徵。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其功能與自然人簽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司如何取得公章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

2.公章的歸屬

從所有權的角度看,公司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公司公章當然屬於公司所有,並非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人的“私人財產”。他人在被授予相應權限的前提下,可以佔有或控制公司公章。

3.公章的掌管

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公章應當由誰來實際佔有和控制,該問題屬於公司內部意思自治的範疇,可以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確。實踐中,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均可能實際控制公章。若公司內部並未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法定代表人基於其代表權可以當然掌管公司公章。

4.公章的功能

公章的功能在於意思表示。一般情況下,公司的交易對手方可以憑藉公章之印從而推定相關內容為公司的意志。但公章並不是萬能的,該種推定可以被推翻,加蓋公章的效力本質上取決於蓋章之人的權限。《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5.公章的訴訟

當事人起訴返還公章、證照等,案由為“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原告為公司,被告為無權佔有者,相關股東等利害關係方可視案情情況列為第三人。一般認為,該類訴訟屬於公司類的侵權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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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法治浦東 @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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