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房子和無證房子的補償標準一樣嗎,爲什麼?

日出西方有彩霞


因歷史原因所造成及現行法律法規的原因,在我國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很多情況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一直用於居住之中,然而只要涉及到房屋拆遷,卻因無證房而被認定為違建房,一分不補償或補償少的可憐。全國各地拆遷方用其無證房的手段,迫使被拆遷人簽字拆除房屋,針對此類情況,淵博律師事務所在此深表同情,你被欺騙了!無證房真的沒有補償嗎?大錯特錯!

今日淵博律師以往辦案案例給予大家講解一下,因房屋拆遷所涉及違建之時,仍可維權爭取房屋拆遷補償的狀況,以供大家作為參照的依據。

一、1987年出臺《土地管理法》之前

1987年1月1日第三部《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在農村只要是本村村民在任何土地上建造房屋都不屬於違法佔用土地行為,第三部《土地管理法》才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分農用地和農用的建設用地,所以,拆遷方針對祖宅用其違建一詞認定,不給予補償的話,純屬欺騙!

二、2008年出臺《城鄉規劃法》之前

2008年1月1日起《城鄉規劃法》施行,此部法律法規的出臺,是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節約而高效的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法律規定,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如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因此,拆遷方針對2008年之前以航拍圖為準,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為由,認定房屋屬於違建,不給予補償的話,純屬欺騙!

三、取得個別審批手續的房屋

在農村很多當事人當年取得了選址意見書或者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只是未及時或職能部門停止辦理建房、用地許可證的這種狀況,其行為是可以救濟的,是可以補辦相關手續的,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限期改正。因此,去的個別審批手續的房屋認定屬於違建,不給予補償的話,純屬欺騙!

如果實際之中出現上述幾類情況無證房或手續不完善的,當心拆遷方以欺騙手段認定違建不給予補償,逼迫籤協議而要強拆之時,莫要放棄訴求的權利,及時提起法律程序,延遲拆遷進程,也有很好有效解決困境的手段,以拆違代拆遷是違法而錯誤的行為,一旦被拆遷人遇到諸如此類情況保持警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你不二選擇!


徵地拆遷劉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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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房與無證房的重點在於無證房是不是違法建築,在實踐中對於無證房的區分一般以2008年為界限,若在2008年之前是無證房的情況下一般不認定為違建,那麼在補償標準上就與有證房是一致的,當然在2008年的無證房之後也不必然就是違建,具體還是要根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來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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