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春: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會計要素歸屬探討

[摘 要]我國期貨業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已經走上規範發展的道路。然而,我國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會計要素的歸屬問題仍存在爭議,文章對風險準備金的會計要素歸屬進行了探討,認為風險準備金歸屬於所有者權益更符合其實質,也更有利於調動相關各方的積極性。

[關鍵詞]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會計要素


1 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的作用

期貨市場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套期保值者將風險轉向投機者,但同時期貨交易所伴隨的槓桿效應又大大地增加了風險指數。因此,期貨行業仍然具有高風險性。期貨交易所是進行交易的結算中央對手方,具有所有買方和所有賣方所屬的權利和義務,並以此保障期貨交易的集中履約。因中央對手方將所有買方和賣方風險集於自身,是金融體系中潛在的高風險環節,中央對手方的失敗可能引發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風險準備金是由期貨交易所設立,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的資金,風險準備金制度是一項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制度,其規模反映了交易所抵禦風險的財務能力。提取風險準備金有助於應對高風險,提高履約擔保能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風險準備金作為期貨交易所一項應對各種風險的重要財務資源,會同其他財務資源,要在高置信度水平上全面覆蓋每個參與人的風險敞口,管理市場參與人風險和交易所自身經營風險。

2 我國會計制度將風險準備金歸屬於負債

我國期貨市場建立初期,相應的法規制度建設處於探索階段。期貨市場初期一段時間,期貨會計制度尚未制定。為了保證交易所的風險準備金,除了手續費外期貨交易所還會向會員單位收取相應數額的費用。遇上由於會員虧損而無法履行合約責任的情況時,如果在使用會員結算準備金與資格費、暫時關閉開倉交易、強行平倉、變現衝抵有價證券的情況下,損失仍無法彌補的話,風險準備金可以在理事會的批准後發揮作用。因此,風險準備金的目的是為會員出現無法彌補虧損做準備,有利於會員履行合約責任,是一種負債。根據已有的《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期貨交易所可以按手續費收入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歸為長期負債。此外,根據《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風險準備金歸為流動負債。2006年期貨交易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該準則在期貨交易所特殊性方面的考慮不夠全面,面臨特殊業務時的可操作性不強,在實際的期貨交易所在特殊業務上仍然執行《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3 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作為負債的原因及不足

由於期貨交易在後期可能會使得交易所的經濟利益外流,期貨交易所將風險準備金作為負債。期貨市場建立初期,會員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準備金,當期貨交易損失超過會員自身所承擔的範圍之後,期貨交易所需要替會員履約以及承擔相應的損失,這就會使得交易所經濟利益外流。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基於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基於我國的會計準則,風險準備金都滿足負債的定義。隨著期貨市場法律法規的健全,有關期貨會計制度將期貨交易所從管理費用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明確作為負債,用於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造成的虧損。值得注意的是,將風險準備金作為負債在以下方面仍有不足之處。

首先,風險準備金作為負債,缺少具體償付人,尚未對償付時間和償付金額進行詳細規定,負債性質的確定過程較為複雜,不能確定其是長期的還是流動的。

其次,風險準備金作為負債,對會員風險控制較好,動用風險準備金的概率就較小,準備金積累餘額越大,負債也就越多。當前期貨市場法律法規較為健全,期貨交易所建立了良好的風險防控措施,客戶違規交易的情況逐漸減小,動用風險準備金的可能性降低,準備金的餘額較大。這是違背常理的,會降低管理風險的主動性。

再次,風險準備金的直接受益者是期貨交易所,作為負債具有不合理之處。在期貨交易所清算時,風險準備金歸屬顯然沒有明確的負債對象。

最後,期貨交易所與政府會受到影響。期貨交易所將風險準備金作為費用和負債處理,期貨交易所利潤和所有者的權益小、負債大,繳納所得稅變少,這種變化要求稅務部門制定專門政策,規定一定額度的費用可稅前扣除,額度外的則需徵稅。

4 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歸屬為所有者權益的原因及優點

之所以將交易所的風險準備金歸屬於所有者權益,是因為期貨交易所將為會員承擔損失歸為交易所自身風險。有風險就需要有經濟補償,風險與收益之間具有正相關,風險越大收益就越高。作為期貨交易的中央對手方,交易所充當了市場風險分擔機制的關鍵鏈條,任何期貨市場、流動性以及政策上的風險都有可能導致投資者的虧損。會員無法履約則會損害交易的利益,進而成為期貨交易所風險的來源之一。因此,把風險準備金視為應對該類風險的成本與報酬,提取準備金來扣除期貨交易所由於會員違約造成的損失,餘額應當歸屬於所有者權益。2007年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將金融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金歸屬於所有者權益,這樣處理的積極影響如下:首先,促進剩餘索取權與表決權的有機結合,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會員通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擁有表決權,又擁有剩餘收益索取者,有利於激發會員理事作出最好決策的積極性。同時,將會員無力履約導致的損失歸為期貨交易所風險,與表決權相對應,有利於各方提高效率。此外,有利於解決準備金歸屬於長期或短期負債均不適宜的問題,激發期貨交易所提取風險準備金、控制風險的主動性。

5 風險準備金歸屬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

風險準備金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的方案如下:

一是風險準備金的提取由手續費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作為單獨項目列在所有者權益。由於期貨交易所風險的來源主要是客戶交易損失,損失程度與成交量幾乎同步變化,而手續費收入的計算是成交量與單筆手續費的乘積,因此,風險損失程度與手續費收入同步變化,按手續費收入一定比例來確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額度是合理的,不管交易結果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能確保有力應對風險。關於風險準備金,提取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風險準備;使用借記風險準備,貸記應收風險損失款等科目。

二是把風險準備金當成利潤分配程序,根據淨利潤的一定比例進行提取,列示於所有者權益的盈餘公積中或單獨列在一般風險準備金科目。提取借記利潤分配-提取風險準備,貸記風險準備;使用借記風險準備,貸記應收風險損失款等科目。相對來說,方案一提取風險準備金的方法更合理,方案二的方法難以保證足夠的風險準備金來應對風險。

三是把風險準備金當成利潤分配,分配金額就是按照手續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列示於所有者權益的盈餘公積中或單獨列在一般風險準備金科目中。其會計處理與方案二一樣,但風險應對能力較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超過一定額度範圍內的風險準備金不可在稅前進行扣除,方案一所使用的方法超額提取風險準備金,期貨交易所繳納的所得稅沒有減少。方案二與方案三均將風險準備金當成利潤分配,風險準備金未發揮節約所得稅的作用,但都是從淨利潤中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符合2007年《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規定。

6 建 議

綜上分析,建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歸屬為所有者權益計量。在具體處理上,建議按照上述方案二或方案三處理,從稅後利潤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列在所有者權益項下,這樣符合《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規定,以調動期貨交易所提取風險準備金和控制風險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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