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提醒!個稅可能產生退稅的七類典型情況

就個人所得稅綜合稅制而言,由於實踐中的情形十分複雜,因此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要納稅人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請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就需要通過年度彙算退還給納稅人。

在此,列舉了實務中一些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的典型情形,提醒納稅人關注。


一、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如:

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二、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情形。如:

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彙算時填報了相關信息後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後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三、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情形。如:

某納稅人於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後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徵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彙算足額扣除後,該納稅人可申請退稅600元。

  

四、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情形。

  

五、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情形。

如:

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後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賬,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後,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1080元。因此,可申請18120元退稅。

  

六、預繳稅款時,未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情形。

  

七、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情形。


案例摘自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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