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10月發放9月工資不適應個稅新政

稅局:10月發放9月工資不適應個稅新政

稅局:10月發放9月工資不適應個稅新政

問:9月份的工資10月份發放(10月1日後發放的工資),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


稅局:10月發放9月工資不適應個稅新政


稅局:10月發放9月工資不適應個稅新政


這是10月份申報9月個稅的系統截圖,圖片信息一目瞭然!10月申報9月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仍然是3500元!

稅局:10月發放9月工資不適應個稅新政

個稅新政實施之際,網上流傳一個“權威解讀個稅新政”的帖子,抄錄如下:

問:9月份的工資10月份發放(10月1日後發放的工資),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

答: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納稅人10月1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的稅率表。納稅人9月份工資在10月份實際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計稅,如果10月份再發放第二次工資,需要與第一次工資所得合併計稅,不能再扣減一次5000元了。

從“但需要提醒的是”這種語氣,一看就不權威了,應該是“閒雜人員”之解讀。但我認為這個解讀不論出自哪裡,都是對納稅人的誤導。

99企幫特地諮詢過相關稅務專家和稅務專管員後得到信息如下:

一是稅收法定 個稅修正案對優惠時間和內容進行了準確的表述: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這就明確界定只有“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資、薪酬所得”,才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這裡的“所得”實指納稅人10月1日起從事本職工作所取得的勞動報酬,跟提前或延後發放工資無關,也跟9月份工資所得的發放、申報和納稅無關。

一句話:只有隸屬於10月份的工資所得才能開始享受扣除5000元,包括在十一節前發放的10月份工資以及在11月份發放、申報的10月份工資。

案例

2011年的個稅改革將免徵額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並在當年9月1號執行。當年納稅人在9月份申報8月份工資並完稅時,執行的免徵額是2000元,而非3500元。所以從稅法的一致性來看,這次稅改9月份的工資、薪酬所得在10月份發放也不能享受5000元扣除。

財稅〔2018〕98號規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這裡的“實際取得”,實指隸屬於10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但因“實際取得”說得比較含糊,容易被人理解為“納稅人10月份實際到手的工資”,所以被這個解讀者曲解了。但政策解讀是一回事,個稅申報繳納是另一回事,這也是我要講的第二個理由。

二是納稅人必須通過個稅申報系統才能真正享受到個稅優惠政策。

因個稅申報系統會依據我國各單位“當月發工資”和“下月發工資”這兩種基本情況,依法設定不同的免徵額:

10月份發放當月工資(或提前到9月底發放或延後到11月發放),只要是隸屬10月份的工資、薪酬所得,個稅申報系統會在選擇欄設定5000元免徵額;10月份發放9月份工資,就隸屬納稅人9月份的工資、薪酬所得,個稅申報系統也會在選擇欄設置3500元免徵額。

如果隸屬9月份的工資在10月份發放並執行5000元稅前扣除標準,那就得把9月份的工資所得“變成”10月份的工資所得並在11月份申報,即10月份沒有個稅申報,11月份要申報兩份工資,個稅還要合併納稅,這11月份的稅率高了不說,還涉嫌造假。

在目前的稅法解讀中,查到造假要承擔法律責任;況且這種造假,稅局會根據企業的工資申報規律,一查一個準;甚至在其監控系統自動顯示。

三是納稅人繳納的個稅必須通過會計核算才能確定下來,即會計核算在前,個稅申報在後,會計人員更不會“沒事找事”地依據後邊的申報去改變前邊的會計核算。

企業9月份的工資一般都在9月底進行會計核算,在10月份法定的申報期內,通過個稅申報系統申報個稅並當即劃轉稅款。

這種長年累月形成的工資核算模式,一般不會輕易改變,所以一般就不會出現“如果10月份再發放第二次工資,需要與第一次工資所得合併計稅”這種情況。

道理很簡單,合併納稅適應的稅率會更高,也增加財會人員的工作量,企業的人力資源和財會部門都不可能去幹這種“費力多交稅”的事,何況弄錯了還要擔責。

如果不瞭解工資核算的這個固有模式,單一從“合併計稅”的角度去舉例說明問題,是十分書生化的,這也是我們在會計教育領域大力推廣“財稅一體化”教學、改變“盲人摸象”現狀的主要原因。

⚠️注意

只知稅收政策不知稅收實踐,只瞭解稅收法規不瞭解會計核算,只顧為納稅人減負不顧稅法剛性,種種脫節現象,導致迎合納稅人的“扣除言論”在網絡流傳;這也說明我們在稅收政策的制定、解讀方面還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間。

需要強調的是:

9月工資在10月發放不能享受5000元的稅前扣除,正是依法行事的表現,更是為納稅人著想。

稅法已經規定提前扣除兩個月了,咱不能得寸進尺沒完沒了,甚至造假去扣除,最後再“偷雞不成舍把米”。

在稅收法規的解讀方面,任何感情用事的“放水”行為,都是對稅收法規的不敬,更不利於我國的法制建設——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這一點相信我們的民眾是清楚的,也是懂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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