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巡湖隊”實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數罪併罰首要分子獲刑八年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4月24日,蚌埠市五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宣判,王友懷等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公訴機關指控,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友懷、王學好等人成立安徽省五河縣興沱漁業養殖專業合作社(簡稱合作社),通過承包安徽省沱湖自然保護區的水面進行水產養殖,王友懷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並組織人員開展巡湖工作。2017年3月,在承包水面擴充到10000畝後,為加強對水面的管理,在被告人王友懷運作下,合作社組建了巡湖隊。被告人王友懷直接領導巡湖隊,且先後糾集了被告人劉春銀、王學軍、王學好等人開展巡湖工作。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友懷指使、縱容被告人王學軍、王學好、劉春銀等人以暴力等手段,在其承包的沱湖水域及周邊區域,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逐步形成。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共計實施非法拘禁4起、尋釁滋事4起、破壞生產經營1起,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友懷糾集他人組成犯罪集團,並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是主犯亦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學軍、王學好、劉春銀是積極參加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員是一般參與者,是從犯。最終,被告人王友懷、王學軍、王學好、劉春銀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一年十個月、一年十個月;被告人胡業倫除參與該惡勢力集團犯罪外,還因參與聚眾鬥毆,累計獲刑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記者 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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