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公立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的建议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公立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的建议

捐赠资金和物资高效使用


正值全国人民准备欢度鼠年春节的时候,湖北武汉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并很快扩散到全国很多省市,公立医院成为抗击疫情的主战场,全国的医护人员国有难、召必回、战必胜,立即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争中。同时,全国人民积极捐款捐物支援公立医院,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精神。

为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2月7日国家审计署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把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促进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规范和高效使用。这就要求公立医院在接受捐赠时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防止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公立医院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必须是无偿的、公益性的,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不得与医院商品和服务采购挂钩,不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等权利和主张。因此,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物资时,需做好捐赠人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查验工作,规避质量和院感风险,接受捐赠的药品、医用耗材等用于患者救治时不得收费。

二、公立医院设立捐赠管理部门统一接受捐赠。医院内部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医院银行账户;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等应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开。

三、公立医院接受捐赠时必须开具正式收据。受赠医院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医院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疫情严重时先将开具好的票据拍照发给捐赠人,待疫情过后再送收据。对于接受的货币,要在收据上写明捐赠人姓名或单位;对于接受的非货币性财产,要在收据上写明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写明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接受捐赠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受赠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接受捐赠的财产必须全部纳入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会计年度结束后,受赠医院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受赠公立医院不得支付与本次疫情无关的费用。受赠医院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受赠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医院不得将社会捐赠专项财产挪作他用或转售,也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如需转赠其他第三方医疗机构,需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捐赠协议明确;如有结余,可通过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结余用途。

总之,接受捐赠的公立医院应当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定期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物资使用情况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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