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論區上罵人,是違法行為


在評論區上罵人,是違法行為

近一段時間以來,本人在空閒時在互聯網上發表幾篇小短文,目的非常明確就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普及一下法律法規,讓大家能夠更多地瞭解一下相關法律法規,僅此而已。說句實話,本人寫的所謂的文章,其實完全是與法律相關的,且沒有利益的針對性,應該是善意的發表吧!

部分文章在發佈以後,得到許多讀者的支持,鼓勵,點贊這些都是我堅持的動力。但是,還有一部分讀者朋友就不一樣了,也不知道我寫到文章觸及到他們哪根神經,更不知道這些朋友是不是讀完了我寫的東西,反正上來就開始評論,評論的內容就是一個字“罵”。

例如,有人評論:“你是不是神經病?”

例如,有人評論:“你是不是傻?”

例如,有人評論:“傻x”

例如,.....。

有些評論內容我就不寫了,反正也被我刪除了。畢竟不雅的東西,何必拿出來展示呢?其實我自認為我是個好脾氣,最起碼算是有教養吧,父母都是沒有文化的農民,但是他們一直教育我怎麼做人,最起碼教育了我做人要有教養,不亂罵人是有教養的基本表現。

今天寫這篇文章,不是為了抱怨自己受了委屈,更不是回懟那些罵人的評論官們,畢竟我沒有幫助別人教育孩子的義務。

今天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提醒一下那些愛在互聯網上罵人的評論官們,在評論區罵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有人可能覺得自己罵人是性情的體現,最多也就是展示自己沒有教養而已。其實這些愛在評論區,或者說在互聯網上罵人的諸位可能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僅僅是沒有教養,而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就是犯罪。

有人看到這兒,可能會說:“我都罵了多年,也沒事兒呀,嚇唬誰呢?”我告訴你,這可真不是嚇唬你,別看你現在鬧得歡,小心將來拉清單呀!

咱們就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互聯網上是嚴禁罵人的,因為罵人是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我國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同時,《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四十條又規定,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下面咱們再來看一看更精準的處罰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其次,我要告訴大家,罵人行為其實就是一種侮辱行為,或者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然後,咱們在結合相關法條對照一下,你就會知道你是如何把自己“罵”進拘留所或者監獄的,當然也可能是賠償損失。

切記一點,捱罵的人不都是像我這樣的好脾氣,萬一來一個脾氣大的,就報警了呢?萬一來一個素質差的就住院了呢?

同時一定要記住,不是找不到你,而是不願意和你一般見識,想找你分分鐘,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別抱有僥倖心理。

文章最後,我要建議大家,在評論的時候,一定要客觀。發現錯誤指出來,這是支持。有不同意見提出來,這是正確表達觀點。不要上了就急於展示自己的教養,何必呢?

小結: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想截幾個在評論區罵人的圖展示一下,一想到自己還是好脾氣就算了,下一次可不一定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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