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給了你申報的自由,沒給你虛報的自由

個稅,給了你申報的自由,沒給你虛報的自由

最近,網上這樣的貼子一出,跟風詢問者無數。

很多人按捺不住地興奮,心中暗道:終於有一天我也能薅一把社會主義的羊毛了

看了若干個類似的發言,我直接笑哭……這個世界,真是無知者無所畏懼,當他們前赴後繼地衝向懸崖,我也只能盡力呼喊幾聲,若能勸返幾個,也不枉我的辛苦。勸不回來的,我只能是默默祝他好運了。

今年是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第一年,是我國第一次大規模開展的納稅人自行申報。以前很多人雖然也繳稅,但基本都是由單位代扣代繳,數字如果出現錯誤,和納稅人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現在不同了,雖然單位平時依然會扣繳稅款,但性質已經變了,那個稅款屬於預扣預繳,並不是最終個人需要繳的稅款。真正需要繳多少稅,決定權在納稅人手中,次年的3月到6月,由納稅人申報彙總自己全年各項綜合所得,減去納稅人申報的稅法允許扣除的項目,計算出最終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支付單位已預扣預繳的稅款相比,多退少補。

說實話,因為這是我們國家第一次進行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我之前曾猜想過彙算過程中會出現什麼問題,比如稅局宣傳不到位,有的納稅人因不知道而錯過申報;比如納稅人因為不記賬,單位之外的收入申報不全等等,但我真沒想到,有人居然會通過虛報專項附加扣除,來騙取退稅。

是我太單純,沒想到有人會這麼蠢。

為什麼這樣說?因為這些人自以為發現的生財捷徑,其實是一條最容易露馬腳,且處罰會最嚴重的危險之路。

為什麼說這樣做最容易露馬腳呢?我們先來看看國發〔2018〕41號的相關規定:

個稅,給了你申報的自由,沒給你虛報的自由

看到了嗎?數十個部門的數據信息都要提供給稅務機關,通過交叉比對,一個虛假的扣除信息能躲多久?除非你有能力修改與你相關的所有相關部門的相關信息,這個也許只有頂級黑客才可以做到。在大數據之下,每個人都像是在裸奔。

為什麼說這種行為後果最嚴重呢?因為虛報是一個明顯的主觀故意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偷稅。

我們先來看看違反稅法的行為,根據情節的輕重,是如何進行處罰的。

1. 如果僅僅是忘記申報了,但未造成少繳稅款的後果。按照《徵管法》六十二條處罰,也就是一般情況下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2000元到1萬元的罰款。

2. 如果沒有申報的行為,造成了少繳稅款的後果。按照《徵管法》六十四條第二款處罰,也就是除了追繳稅款滯納金外,處以不繳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3. 如果有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沒有造成少繳稅款的後果。

按照《徵管法》六十四條第一款,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4. 如果有故意作假的手段,造成了少繳稅款的後果。按照《徵管法》六十三條處理,定性為偷稅,除了追繳稅款滯納金外,處以不繳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可以看出,前三種情況,無法違反多少次,只要繳納了稅款、滯納金、罰款就可以了。第四種定偷稅是最嚴重的,因為它和刑事責任有連接關係,至於什麼情況下偷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另外一個話題,這裡就不展開細說了。

另外,違法行為會納入個人信用體系,實行信用聯合懲戒,這和上面的處罰並不衝突。

總體來看,沾了小便宜,會吃大虧,風險和收益嚴重不配比,最好別這麼做。已經有人已經這麼做了,也不用太緊張,彙算清繳期6月30日才結束,現在還有時間,及時更正申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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