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局的幾個乾貨小知識

問題一 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發生的項目因發票開具有誤5月份進行紅衝後又按照17%稅率開具發票,5月份所屬期的增值稅如何申報?

關於稅局的幾個乾貨小知識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規定,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1欄、第2欄、第4a欄、第4b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1。 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同時廢止。

因此,自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調整,納稅人申報適用17%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問題二 2018年初,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因此,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無需在稅務機關備案,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在納稅申報時享受優惠,相關諮詢留存備查。

關於稅局的幾個乾貨小知識

問題三 出口企業在2018年4月對外出口貨物,5月份已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但未申請出口退稅。企業在2018年5月1日後符合標準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這項業務還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一、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 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按以下原則確定:屬於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於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於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因此,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自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下期起,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問題四 5月1日後,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達到標準還需要再進行一般納稅人登記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還可以再次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因此,2018年5月1日後,企業符合文件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