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延期納稅

發現實務中還是有很多納稅人經常會把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混為一談,需要明確的是,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延期申報

概述

延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基於法定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允許延長一定的時間,並在核准後的期限內辦理申報的一項稅務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適用情形

而對於上述提到的法定原因,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通常包括兩類: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對於確有困難的理解,實務中常見的主要就是由於納稅人財務處理方面的原因,比如,由於納稅人可能適用了新的會計準則等原因導致未能及時結賬、未能準確及時的計算出應納稅額等。

而對於不可抗力的理解,通常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等,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延期申報還有一種特殊情形,那就是當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形涉及面較廣時,如果涉及到區域性或者甚至全國性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時,比如這次的新冠肺炎。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也及時發佈了稅總函〔2020〕27號文,文件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除湖北省外,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並且,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很顯然,這是一種特殊時期“特事特辦”的延期申報情形。這種情況下的延期申報豁免了納稅人正常情況下未按要求辦理延期申報時可能會面臨的懲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納稅人補辦延期申報手續時,就仍然還是要按正常情況下延期申報的要求辦理。

申請時限

對於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即在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申報。

而對於面臨不可抗力因素的納稅人,通常情況下也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但是,如果納稅人確實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也可以不用在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准,可以延期辦理申請核准。

申請材料

隨著放管服工作的不斷推廣,納稅人辦稅也越來越便捷。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申請延期申報的,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內容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即可,並且很多地方的稅務局也開通了線上申請服務。此外,如果去服務大廳辦理的,還需要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以及代理委託書以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審批時限

隨著一系列“放管服”工作的全面推行,行政許可程序也越來越簡潔,但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文的規定,稅務行政許可仍保留了七項內容,其中就包括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以及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值得一提的是,原先納稅人延期申報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時限為20個工作日,而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文的規定,對納稅人延期申報以及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延期期限

對於延期申報的最長期限,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文規定,按國稅函〔2008〕409號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准。如果參照理解的話,辦理延期申報最長期限最長也應不超過三個月。

預繳稅款及結算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換句話說,當納稅人延期申報核准通過後,納稅人需要先在正常的納稅期內預繳稅款。顯然,這樣的規定首先也是為了確保稅款能夠均衡入庫。

當納稅人在納稅期內預繳了稅款後,還需要在最終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的延期內對之前預繳的稅款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預繳稅款,就自然會存在少交或多交的情況,按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經核准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於或小於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所以,納稅人並不用擔心少預繳稅款會有滯納金的問題,但是,當納稅人多預繳的時候,稅務機關不僅佔用了納稅人的資金,並且佔用的這部分稅款資金,納稅人還不能獲得相應的利息,這就需要我們的納稅人注意了,應儘量避免多預繳,納稅人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儘量預繳和實際稅款相當的金額,而如果採用核定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也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加以核定。

逾期未申報後果

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可能導致納稅人無法再進行網上申報,而需要去現場辦理。其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再者,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文的相關規定,可能還可能會影響企業納稅信用評級,等等。

延期納稅

概述

延期納稅,全稱延期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批准予以延期繳納的情形。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適用情形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申請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但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文規定,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材料,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及申請理由;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和資產負債表,由稅務機關在信息系統中主動核查。

此外,還有一些細節需要注意,按國稅函〔2004〕1406號規定,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餘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換句話說,對於當期的貨幣資金餘額,注意不僅僅是銀行存款,還包括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但是,比如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監管賬戶的資金就不應包含在其中。而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的計提數,而不是實發數。

審批時限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

同樣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值得一提的是,可能是考慮到延期繳納稅款需要級別更高的稅務機關核准,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文只是規定縮短了延期申報的期限,而對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期限並沒有縮短,還是適用原來的20日內。

延期期限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逾期未繳納後果

比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再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也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由此可見,相對於逾期未申報,逾期未繳納稅款的懲罰力度也要更大些,輕則可能會被處以罰款、滯納金,而重則可能就會直接面臨刑事責任。

Jery小結

由於實際工作中,稅款申報和稅款繳納通常在一個環節一起處理了,所以我們的納稅人很容易把申報和納稅當成一件事,進而就會直接把延期申報也理解成延期納稅了,但事實上,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是兩項不同的法定內容。再次明確,延期申報≠延期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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