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行賄1000萬不構成犯罪,受賄者卻被判無期,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男,42歲)為一房地產開發公司老闆,去年盤下一塊區域準備今天搞房地產開發,手續都跑的差不多了,但是因為所要開發的房地產超過5萬平方米,需要做環境評價報告。但是該局環保部門始終不配合此項工作,王某這個項目沒有任何的問題,並且該地界的環境也沒有任何問題。王某是百思不得其解,沒有辦法,王某請環保局朱局長(男,46歲)出來坐坐,王某低頭哈腰請教如何把這個環評做好,朱局長伸出一個手指,王某說一百,朱某搖頭,王某說一千,朱某點頭。王某實在是沒辦法,想趕緊把房子建起來出售好還銀行的貸款,於是向朱某行賄1000萬元。

老闆行賄1000萬不構成犯罪,受賄者卻被判無期,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筆者自編案例,只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學習法律。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朱某構成受賄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385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認定受賄罪的知識點:

1、受賄罪保護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也可以說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和財物的不可交換性。

2、職務行為既包含完全屬於職務範圍內的合法行為,也包括與職務有關的超越濫用職務的行為。

3、本罪為身份犯,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當然其他非此類人員可以構成共犯。

4、受賄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索賄;二類是收賄,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案中朱某是環保局局長,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當王某向其請教時,其主動伸出一個手指索取1000萬賄賂,其行為屬於“索賄”,朱局長構成受賄罪,並且受賄數額1000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根據朱某的犯罪情節,可以判處其無期徒刑

老闆行賄1000萬不構成犯罪,受賄者卻被判無期,如何評價此案?

王某不構成行賄罪

《刑法》第389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本案屬於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朱某的時候,因為朱某的索取給予朱某財物,這符合“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要件。

但是本案中,王某的辦理環評的各項條件均滿足,是朱某拖著不給辦理,王某行賄的目的是要朱某儘快履行自身應當的職務行為,王某在行賄後並沒有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件。

再次,如果王某不給朱某錢,朱某還是會拖著不幹事,這也說明了王某是出於無奈才進行的行賄,其是因行賄具有“不得不”的條件。

老闆行賄1000萬不構成犯罪,受賄者卻被判無期,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 通常情況下,因為行賄罪和受賄罪屬於對象犯,行賄方和行賄方均都成立犯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一方行為犯罪的時候另一方就必然構成犯罪。其實一方構成犯罪的情況也是存在的,比如為了謀取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利益,不是行賄,但是國家工作人員一旦收錢就構成受賄;比如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構成行賄罪,但是國家工作人員轉身把財物送交有關部門的,不會構成受賄罪。

本案的啟示:其實對於普通人員而言,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很重要,而對於國家工作人員,錢是肯定不能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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