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下滑的企業開始關注“破產法”了

中午無意間看到#郭敬明公司接連註銷#的事情上了微博熱搜,聯想到這兩週來的兩家公司,都是諮詢關於公司破產的問題,不由深覺這段時間我國經濟境況確實不景氣。

兩家公司,一家是中外合資企業主營製造與銷售熱交換器以及相關配件,一家是國內家族企業主營節慶裝飾用品。這兩家公司均是由於出現公司經營困難,面臨大額外債無法償還的窘境。找到我主要是想了解一下公司破產的程序問題。

經濟下滑的企業開始關注“破產法”了

連續兩家公司諮詢有關公司破產的問題,想必現階段公司的運營確實遇到了一些困難。與他們溝通過程中,感覺他們對破產法的了較為表面,知道有《破產法》這個法律,然後就是通過破產可以免債,破產了就可以跟自己沒有關係了。

對於普通人的認知來說,破產的概念簡單理解到這個程度確已足夠。但是實務操作起來,想要申請公司破產可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

經濟下滑的企業開始關注“破產法”了

關於企業破產的問題,我們國家制定有專門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除此之外還有最高院關於破產法適用的若干規定,涉及的內容較為廣泛。鑑於篇幅有限,這裡我們簡單聊一下申請破產的條件。畢竟這是能否啟動破產程序的關鍵。

申請公司破產的條件規定在《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適用破產,清理債務。字面解讀該條文,當公司運營出現以下兩種情形即可申請破產,一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注意兩者之間是“或”的關係,即滿足其一即可,不需要同時滿足。

經濟下滑的企業開始關注“破產法”了

單就法條規定而言,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又是如何看待“資”與“債”,如何認定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呢?

一般情況下,當下列三種情形同時存在,人民法院即應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二是這些債務履行期均已屆滿;三是公司沒有完全清償這些債務。

至於認定公司缺乏清償能力,存在以下五種情形之一導致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即可,一是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二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三是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四是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五是債務人存在的其他喪失清償能力情形。

上述即為公司作為債務人申請破產需要的一些“資格”條件,破產程序較為複雜,且處理週期較長,並非簡單的提出申請,法院即會宣告破產,要經過繁瑣的程序。所以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還是需要優先考慮自救,當確實資不抵債,無法繼續存續的境況,在靜下心來從長計議如何開展破產程序。

(個人有限知識內的一些小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