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我國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適用範圍

新華社北京9月30日電(記者胡璐、鬱瓊源)記者30日從財政部瞭解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四部門近日聯合發佈通知,為進一步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這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除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以外的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

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但未實際享受的,可在實際繳納相關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申請追補享受該政策,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不僅如此,境外投資者享受規定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

為確保境外投資者所分得的利潤實際用於直接投資,通知規定,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通知還要求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經稅務部門後續管理核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除屬於利潤分配企業責任外,視為境外投資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將依法追究延遲納稅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相關利潤支付之日起計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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