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解密:惩贪与纠错,汉唐盛世下的监察制度如何创新与发展?

引言

站在现在的起点上,眺望逝去的历史,我们会发现,

中国的王朝历史总不能逃离治乱兴衰的定律,王朝建立→兴盛→衰败→农民起义→王朝灭亡→新王朝建立这一过程在不断地演绎着一个又一个王朝枯荣兴灭的轮回。能让一个王朝覆灭的原因有很多,但归根结底都绕不开这一条:不断膨胀的失去约束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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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农民起义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法律篇》说:

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

有鉴于此,一套相对完善、有约束力的监察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能够对身处权力岗位的人进行一定的约束,使一个政权具有稳定持久的生命和旺盛的生机。汉代有威慑四夷的“汉武盛世”、有社会稳定发展的“光武中兴”,前后四百余年可谓高潮迭起。而唐朝更有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打造了“千官望长安,万国拜大唐”的盛况。这两个朝代能经得住社会的种种考验,在茫茫的历史长河中独树一帜,其不断创新发展的监察制度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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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开元盛世

“监监,如金之鉴而明察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而一套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就像一面光洁的镜子,在照出丑陋的同时,还能让人“知不足然后能改”。汉唐盛世的成就得益于监察制度的发展,其没落也在于监察制度的衰弱,约束与反约束,监察与反监察,正义与私欲,不同力量之间的此消彼长在浩荡历史上谱写了一首浩荡起伏的长歌

一、汉代中央监察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汉代中央监察制度分为两块,一是御史,二是司隶校尉。御史大夫的职位在秦朝开始出现,位同副丞相,监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国家重要图册、典籍,代朝廷起草诏命文书等,位次左、右丞相。汉代的御史大夫与秦职权大致相当,秩两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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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御史大夫画像

御史大夫往往由皇帝的亲信担任,他可以先于丞相看到皇帝的诏令,和丞相、太尉并称“三公”。御史大夫下面有几个属官,其中最重要的是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对内可以弹劾包括丞相在内的所有朝廷官员,对外可以监督和统领所有州刺史,是连接地方和中央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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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御史中丞

司隶校尉是汉武帝晚年,在巫蛊之祸爆发后为了查处涉案人员而专门设置的。《北堂钞书·设官部》记载:

司隶校尉,武帝初置,后诸王贵戚不服,乃以中都官徒奴千二百人属(焉)

巫蛊之祸结束后,这项制度作为中央监察制度的一部分保留下来。这一时期的司隶校尉虽然不再掌握兵权,但仍是皇帝的亲信,“权威极重”“纠上检下,严刑必断”,致使“贵戚惮之,京师政清”。不仅如此,司隶校尉还负责监察此前没有设置刺史的三辅、三河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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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司隶校尉鲍宣


二、地方上的“刺史制度”——汉朝对于地方政府野心的防范

汉代最重要的监察制度是刺史制,其目的是加强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控制力。早在战国时期,就有部分诸侯国会将中央的官员下放到各县,监督县政。《韩非子》记载:

卜皮为县令,其御史污秽而有爱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爱之,以知御史阴情。

但真正称得上系统的御史制度是在秦朝开始出现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置郡县,为了方便中央对郡县的垂直管理,吸取了此前诸侯“以御史监县”的管理经验,为每个郡配备了“监御史”。从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上的记载来看,监御史的职责不仅是监督政令的实施,同时也要协助郡守推行政令,在战争背景下,还对该郡的军事防御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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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筒

汉代的刺史制度则是对前秦监御史制度的继承。汉初设诸侯国,这些诸侯基本上都是刘姓子弟,出于血脉方面的考量,汉初并没有刺史。但是很快,汉中央政府和各诸侯国之间的矛盾就凸显出来,地方诸侯各自为政,对中央造成了威胁,汉景帝时期还因为削藩而爆发了“七国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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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之乱形势图

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不动声色地削弱诸侯国的力量,颁布了“推恩令”,打破宗法制里“嫡长子继承”的传统,规定庶子也可以继承部分封地,只是爵位降低一等。这样一来,原本的诸侯国就分散成为一个个小地区,从此“诸国与郡县无异”,而获得土地的庶子也会对中央感恩戴德。但是这

样也会使地方行政单位大量增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央的管理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汉武帝以秦朝的监御史制度为模板,改良确立了刺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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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雕像

元封五年,汉武帝将全国除三辅、三河以外的所有地区划分为十三个州(部),每个州设刺史一人。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记载:

初置部刺史,掌(执掌)奉诏条察州,秩(俸禄)六百石,员十三人。

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只在每年的秋季,在自己所属的地区巡查,路见不平就开始履职。“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为了确保刺史能够有效履职,不再像以前的监御史那样滥竽充数,汉武帝专门明确了刺史要监管的内容,称为“六条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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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巡查刺史

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不过由于诸侯国力量不断削弱,这一项基本没有过发挥作用。刺史制度的建立,为澄清吏治,加强中央集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后面的“昭宣中兴”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刺史制度也存在它的局限性,虽然它明确了刺史的职责,但也使得刺史的职权范围变得非常有限。而且刺史的官位仅六百石,而“六条问事”里屡次提到的两千石的官员,其实就是郡行政长官太守。让官位低的人监察官位高的人,理论上说也不是不行,但长此以往却很容易出问题。只要太守愿意把自己的资源和权力分享一部分给刺史,又或者太守掌握了刺史的什么把柄,那么就很容易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此风一开,那么监察体系也就慢慢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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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郡太守苏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将州刺史改为“州牧”成为整个州的地方行政长官。此后,州牧的权力越来越大,逐渐变成集行政、司法、军事权力为一体的一方首领。当初确立刺史制,划十三州的汉武帝大概不会想到,汉室没有亡在诸侯作乱之中,中央的权力却被州牧架空,原本维护中央集权的刺史制度发展成为威胁中央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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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地方割据形势图


三、“监察臣民与君主的统一”——唐代中央监察制度的创举

唐代的最高监察机构是御史台,首脑为御史大夫,职责和前代差不多。御史台又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的主要职责是“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弹劾(官员)违法”,是掌管监察和审判的机构,其职能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检察院。任职台院的官员叫“侍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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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

殿院负责“掌殿庭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巡省,则具服从,于旌门往来检察,视其文物之有亏阙则纠之。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 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任职殿院的官员叫殿中侍御史。

察院负责“掌分察尚书省六部及百司之事,大事弹劾、小事举正”,在其中任职的是监察御史,这三院既监督中央官员,也统领对地方政府的监察。三院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又各有侧重。台院侧重于司法纠察,殿院侧重于对礼仪的完善,察院则着重于对官员的监督。

唐朝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就是设置了制约皇权的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初创于隋,完善于唐。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书,掌管为中书令。尚书省统领六部百司,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而门下省是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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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三省六部制示意

如果皇帝着中书省起草的诏书,门下省认为不妥,可以驳回,称为“驳正”,不予颁布,实际上就相当于驳回皇帝的“圣旨”。只有诏书通过门下省审核后,才能到尚书省,从而下达六部执行。门下省的长官称为给事中。门下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针对皇帝本人的一种“监察”,打破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只监察臣民而不监察君主的局限,是监察制度的一大飞跃。

四、唐代在地方监察制度上的改革与完善

到了唐代,地方监察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制承前代之优,政启后世之范。唐代依旧承袭刺州史制度,但是唐朝没有郡,所设的“州”面积通常不会超过汉代的一个县,而负责更大范围的监察的,则是地方的“采访使”

唐开元二十一年,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处置使,简称采访使,掌管检查刑狱和监察州县官吏。唐肃宗乾元以后,为了镇压各地的叛乱,废止了采访使改为管理军事的防御使,在此之前,采访使实际上是履行汉代州刺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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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分布图

唐贞观以后,由于版图的扩张太快,中央对边境的控制力下降,边境和平稳定面临挑战。为了方便边境的军事调度,被迫放弃了多元管理模式,采访使往往直接由原本掌握军权的节度使兼任,刺史也沦为节度使的属官,从此节度使失去制约,逐渐形成割据势力,为唐朝的覆灭和五代十国的战乱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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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藩镇割据

观点

综合对比汉、唐两代的监察制度,不难发现,负责监察机构的职权逐渐明确,分工不断细化,体系趋于完善,制度的设计者都在努力实现更有效的监察。弊端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汉代还是唐代,都会面临一个难题,那就是监督者的权限范围如何界定。当监督者权限过低时,他很容易向高位的被监督者妥协,甚至是沦为附庸,狼狈为奸。而当监督者权限过高时,监督者又往往会失去制约,养虎为患。特别是下放到地方的监察人员,天高皇帝远,很容易坐大。总的来说,监察权力缺乏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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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基地

另外,监督主体单一化也是很多问题的根源。古代的监察制度往往都是采取“以官督官”的方式,而当监察的权力和责任都集中在极个别的个人或者固定机构的时候,就很容易出现监察体系失效的现象。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那么再好的顶层设计都会变成一纸空谈。因此,当进行一项计划或者运行一个组织的时候,一定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必须确保承担主要监督责任的人,是不容易妥协的,尽量避免德不配位的情况;尽量鼓励、吸纳更多的独立主体,参与到这个监督机制中来,使监督的权力分散。

参考文献

《史记》 司马迁

《汉书》 班固

《北堂钞书·设官部》 虞世南等

《唐会要》 苏冕

《唐六典·百官志》 李林甫等

《新唐书》 宋祁、欧阳修等

《中国古代监督史览》 广东省纪检监察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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