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很普遍了,保險保險從字面意思來看,就是承保各種風險。此外保險的險種也非常多樣,人們可以根據自身所需來購買保險,給自己一個保障。
現代人生活節奏快,壓力也很大,所以身體容易出現各種問題,這種情況不容忽視,很多人就會購買保險來抵禦風險。
有人說買保險的時候容易,等到理賠的時候可就不好辦了,保險公司會給出各種理由來拒賠,那麼我們遇到這種理賠被拒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下面就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給大家非常分析一下。
案例詳情:
2013年3月,張某作為投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自2013年至2016年,張某連續四年交納了保險費。
2016年2月,張某因右側腮腺腫物在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右側腮腺癌。後張某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以不符合理賠條件為由拒絕賠付。
張某不明白了,之前投保時說的好好的,怎麼出了事情就各種推脫了呢?
經查,張某於2010年8月因右頸部腫物在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腮腺淋巴瘤;2.右上頜竇囊腫。
案例分析:
法院認為,張某在投保前患有保險條款約定的疾病,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在知曉張某的患病情況後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保險公司在張某理賠時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在審理過程中亦未要求解除合同,其解除權已消滅。
在保險合同未被解除的情況下,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 給付張某保險金的責任。
關於紅利,張某未提出計算依據,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可的數額為607元,對此數額張某未提出異議。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保險公司張某保險金共計人民幣100607元;
八哥總結:
根據有關規定,投保人投保時就患病事實未向保險公司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法定期間內未行使解除權,解除權消滅。所涉保險合同未被解除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投保人保險金的責任。
所謂告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時,義務人應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情況,向保險人如實陳述。
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對象為抽象的危險,由於風險的不確定性,任何一方存在欺騙或隱瞞,都有可能導致對方判斷失誤而利益受損。
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最大限度地遵循誠信原則,承擔如實告知的義務,以滿足雙方當事人正確判斷和評估風險的需要,防止欺詐和隱瞞,杜絕保險活動中的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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