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擅自銷售“六合彩” 兩父子獲刑

未經國家批准,一對父子擅自銷售“六合彩”。近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謝某1、謝某2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一年零六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男子謝某1在金溪縣自家南貨店開設“六合彩”,每個星期二、四、六分別開號,每期20時30分之前謝某1就將他人買好的“六合彩”特碼單發給其在廈門的兒子謝某2,謝某1每期“六合彩”能收至2000至4000元不等,謝某2收到謝某1“六合彩”特碼報給上線。如果有中獎號碼,謝某2就會返中獎號碼金額的46倍給謝某1,謝某1就回返給中獎者43倍金額,賺取三倍數的贏利。案發後,被告人謝某1、謝某2已繳納違法所得共計3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1、謝某2未經國家批准,擅自銷售“六合彩”,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是共同犯罪。案發後,兩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兩被告人謝在銷售“六合彩”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兩被告人具有退贓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1系年滿六十五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犯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態度,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未經批准擅自銷售“六合彩” 兩父子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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