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4名“六合彩”莊家犯賭博罪依法獲刑

上林4名“六合彩”莊家犯賭博罪依法獲刑

上林4名“六合彩”莊家犯賭博罪依法獲刑

近日,上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賭博罪案件。被告人黃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韋某某犯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相應罰金,及對各自賭博獲利所得進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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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黃某某以“六合彩”開獎結果作為輸贏聚眾進行“六合彩”賭博。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韋某某、林某某等人被黃某某發展為下線後負責為參與“六合彩”賭博的參賭人員開據賭注單並收取賭資,然後彙總交給黃某某進行結算,黃某某則根據下線上交的賭注單彙總統計每期每個下線的賭資、抽水提成、輸贏、辛苦費的情況,並以此為依據和下線人員進行資金結算。

經統計,2016年至2018年,黃某某三年累計收取的賭資總額是1379萬餘元,獲利13.79萬餘元;李某某三年累計收取的賭資總額是40.79萬餘元,獲利4.18萬餘元;韋某某三年累計收取的賭資總額是30.77萬餘元,獲利3.18萬餘元;林某某三年累計收取的賭資總額是49.71萬餘元,獲利2.57萬餘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某家屬在案發後已主動退出違法所得13.79萬餘元。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賭博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某為上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韋某某為下線,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四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黃某某的親屬已代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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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六合彩”這類非法賭博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助長了不勞而獲的貪念習氣,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堅決抵制。

本案中,黃某某等“六合彩”莊家通過寫單抽水獲利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

腳踏實地,擼起袖子加油幹才能創造出屬於自己的財富,不要想著天上掉餡餅,通過“六合彩”等賭博活動一夜暴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上林4名“六合彩”庄家犯赌博罪依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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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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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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