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個人所得稅的品目歸類

新的個人所得稅的品目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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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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