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這4個納稅常識,會計基礎不好,就容易出錯

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這4個納稅常識,會計基礎不好,就容易出錯

1、企業為全體職工繳納的職業年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2、收到包裝物的押金,增值稅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項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3、一般納稅人發生遷移,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繼續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4、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在稅前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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